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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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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溢油案庭审结束

没请律师的21个养殖户能否打赢官司

本报记者 张国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1日   05 版)

    继12月9日开庭之后,天津海事法院今天继续审理河北乐亭栾树海等21名养殖户诉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到今天中午结束,随后将进行庭下调解。

    12月9日的庭审,从上午一直持续到夜里,历时近12个小时,今日则从9时持续到近13时。在最后陈述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超过1.4亿元的经济损失,而康菲公司则请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规则,驳回原告“没有证据支持的请求”,另一被告中海油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赞同康菲公司的最后陈述意见。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时,担任审判长的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长吴立群表示,经过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已记录在案。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话还可以进行调解。此案庭前做过调解工作,各方的调解方案还存在一定差距,庭后将再做调解工作。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渤海溢油事故发生于2011年6月。事发后,农业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曾就渔业损失索赔进行行政调解,很多养殖户接受了行政调解,而栾树海等21名原告一直不接受行政调解,坚持走司法渠道索赔。2011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栾树海等29人的起诉,其中8人后来退出。

    这起案件之所以3年后开庭,据记者了解,被告康菲石油中国公司是在利比里亚注册的外资公司,受利比里亚政治局势动荡影响,康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法人资格的公证、认证,到2012年底才办理完毕授权委托手续,并于2013年4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此案立案后,天津海事法院立即向两被告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法律文书,曾先后召集原、被告进行了两次证据交换,并就21名原告的养殖权利和养殖面积向当地政府及养殖海域权利转让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据介绍,在此期间,原告数次变更诉讼请求并补充证据,最后提交证据的时间是2014年7月6日,最终确认诉讼请求的时间是2014年9月10日。

    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案件的五大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告就此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庭审调查。

    本次庭审,原告栾树海、刘明炜、颜晓霞、于继川、张天龙、付传家及其代理人张福秋、史小刚,被告康菲石油中国公司代理律师徐平、栗健,中海油总公司代理律师陈向勇、闫新凤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近百人旁听。

    原告代理人张福秋的身份为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旁听此案的大连海事大学副校长单红军注意到,法庭考虑到原告未聘请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因而可能导致诉讼能力不足等因素,就上述诉讼权利对原告方进行了重点释明。在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适时地引导了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指引当事人针对争论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对当事人的意见也作出了及时回应,使当事人能在公平的条件下和宽松的氛围中据理力争。庭审中比较突出的一点是,对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国外当事人和没有专业律师代理的国内当事人给予了充分、实质上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傅廷中也指出,鉴于原告未能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照顾到出庭的原告代表均系非法律专业人员这一具体情况,将法律术语转化成便于理解的大众化语言加以清晰地阐释和说明,保证诉讼当事人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行使诉讼权利。

    单红军指出,康菲溢油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属于涉外民事纠纷。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的规定,鉴于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由于侵权行为地在我国,故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单红军说,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由于污染者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一般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所不同。如《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首先应由受害人就其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之后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抗辩举证。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意味着原告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诉讼中原告方仍须就其遭受的损失、损失的金额以及污染责任者等事实提供证据。

    在庭审中,21名原告提交了油污检测报告等大量证据来说明渤海溢油事故指使自己的海参养殖“血本无归”,并请人对损失做出了评估。但被告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公司在庭审中对这些证据分别予以反驳,认为原告的举证没有达到民事侵权诉讼的条件。

    今天,原告代理人张福秋援引了此前行政调解中乐亭地方政府发布的污染赔偿和补偿款发放材料,以说明被告对21名原告的损失负有责任。康菲公司代理律师在辩论时指出,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是不可兼容的关系。在行政调解中,康菲公司放弃了核查养殖户资格审查、养殖面积、产量等权利,这些权利由政府行使。在民事诉讼中,康菲公司在行政调解中放弃的权利要全部行使。原告拒绝行政调解,选择民事诉讼,这是原告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民事诉讼可能面临的败诉风险。

    傅廷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的当事方众多,需要逐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其诉求。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也大大地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此案自立案到开庭历经3年时间,这是一种正常现象。正是由于海洋油污案件特别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油污案件所具有的复杂性,我国《海商法》才为这种海事请求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到6年,国外亦同。1969年发生在英吉利海峡的轰动全球的“托利堪庸”号油轮污染案件,其审理的过程也是旷日持久,最终以调解结案。

    本报天津12月10日电

本报记者 张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2月11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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