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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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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应认真反思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

法治是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抛弃了具体案件上的公平正义,法治就成了一个抽象概念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19日   07 版)

    田文昌,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许多尘封多年的冤假错案得到纠正的速度明显加快。许多人直言,嗅到了法治春天的气息。

    “的确有进步,但还不够。”近日,我国著名律师、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目前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真凶再现或者被害人“死而复生”,才不得不加以纠正。除了因为现实倒逼去纠正一些个案,更应该认真反思造成过去那些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从根子上铲除造成冤假错案的土壤。

    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以法治理国家,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权力

    中国青年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前后,法治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成为当下政治生活中的核心词汇。这一状况在您的意料之中吗?

    田文昌:两年前,当薄熙来、王立军的案件被披露后,我在《律师文摘》杂志举办的一次学术沙龙上公开断言,法治的春天会提早到来。现在回过头来看,果不其然。

    我当时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判断,是有根据的。回顾历史,中国的法治道路走得很艰难。第一次法治的复兴,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当时,十年文革刚刚结束。文革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权的全面破坏,让全社会认识到,没有法治不行,于是开始痛定思痛,搞法治建设。

    从上一次法治的复兴算起,至今已经30多年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教训被逐渐淡忘,破坏法治的事件又开始增加,其中以薄熙来、王立军案件最为典型。近年来一系列破坏法治的事件,却也有另一种效果,就是再一次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让大家意识到,法治建设容不得丝毫懈怠与倒退,否则就会祸国殃民。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新一届党中央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规律,将法治作为核心的执政理念之一,出现了十八届四中全会这样一个首次以依法治国为唯一主题的党的全会。在这种意义上说,我们现在提倡并重视法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中国青年报您理解的法治是什么?

    田文昌:从字面上理解,“法治”二字的意思是用法律去治理。治理的主要对象是谁?这里面就涉及法治的核心要义。现实中,我们经常将法治与法制两个词用混,两个词虽只一字之差,包含的意思却相差很大。

    法制,简单来说就是将法律制度作为工具,来管理国家和人民。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作用的主要对象是公众。而法治,指的是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就是以法律作为治国之道。法律是全社会包括统治者都应遵守的规范,作用的主要对象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公权力。

    所以说,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以法治理国家,用法律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只有在公权力得到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法律才能树立起自身的权威,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当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并且可以影响法律甚至取代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法律的公正性就难以实现。

    法治不是抽象的,而是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

    中国青年报您怎么看当前社会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水平?

    田文昌:现在全社会都在讲法治,这是好事情。但是,法治不能光靠嘴上讲,还要看心里是不是真的认同,行动中是不是真的落实。事实上,由于法治在我国走过的道路还比较短,许多人骨子里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我们法治理念的每一次进步都很艰难。

    上世纪80年代初,当社会普遍认同要搞法治后,第一个争论就是程序正义的问题。当时,主流观点认为我们应该讲客观真实,与程序有关的都是资产阶级的“虚招子”。后来,经过长期的争论与实践,我们才逐渐认识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再比如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的争论。当年,主流观点认为,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反动理论,理由是,我们既不讲有罪推定,也不讲无罪推定,讲的就是实事求是。“实事求是”这句话本身一点没错,可问题是怎么实现实事求是呢?当年,我也想参与讨论,结果刚提出质疑就被拍了回来。讨论成为禁区。后来大家才逐渐意识到,不搞无罪推定,就是在搞有罪推定,中间道路并不存在。最后就变成了谁的话语权大,谁就代表事实,实事求是也成了一句空话。现在,无罪推定虽然被普遍接受,但这几个字仍然没能被堂堂正正写在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悲哀。

    值得欣慰的是,十八大以后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许多讲话中,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他们具有很强的法治理念与法治思维。比如习近平主席讲,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语道破了法治的最基本要义。李克强总理说,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说的就是公权与私权之间差别这一法治核心概念,直指长期以来我们存在的公权力泛滥却对私权严格限制,“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反常现象。

    中国青年报我看到您在不同场合均提到习近平主席的一句话——“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您为什么格外重视这句话?

    田文昌:在我看来,这句话是法治思维的集中体现。以前,我们讲法治,多是在抽象的层面,有人认为所谓的“大局”要比法治更为重要。这就导致很多时候,我们对法治的落实只停留在口号上,在抽象层面是肯定,在具体层面其实是否定。比如在“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下,许多具体的司法案件没能得到公平的审判。

    而“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句话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不是抽象的,它是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抛弃了具体案件上的公平正义,法治就成了一个抽象的概念。公平正义是一点一滴累积起来的,是从一个一个具体个案做起来的。只有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做到了公正,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老百姓才能信赖法律,依法治国才能真正被落到实处。

    我们必须认真反思造成过去那些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

    中国青年报最近,许多尘封已久的冤假错案都得到了纠错,或者进入纠错程序。您怎么看这一趋势?

    田文昌:十八大以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许多已经过去十几年的冤假错案都有了得到纠正的希望。这些都是扎扎实实的进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我认为这还远远不够。

    为什么不够?我大概统计了一下,最近一段时间得到纠正的冤假错案大概有二十几个,其中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真凶再现或者被害人“死而复生”,才不得不加以纠正。这是很悲哀的事情。因为真凶再现、被害人“死而复生”都是概率极小的事件,只是大量冤假错案的冰山一角。没有出现真凶再现或者被害人“死而复生”的冤假错案怎么办?难道就得不到纠正了吗?

    所以说,在清理冤假错案方面,除了因为现实倒逼去纠正一些个案,我们更应该主动去认真反思造成过去那些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从根子上铲除造成冤假错案的土壤。

    中国青年报是司法机制上的哪些问题,造成了过去那些冤假错案?

    田文昌:问题有很多,最突出的就是我们的司法权很难独立行使。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审判权受到党政领导权力干预等,指向的都是这方面的问题。

    其次,我们最初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时,一个重要的制度设计就是,检察院与法院要比同级的公安部门“高半格”。因为公安部门掌握的警察权是一种非常强大的权力,这样的设计就是为了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能对警察权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约。然而,十多年前,却突然打破了这种机制,将公检法三机关的位置恢复到了文革前的状态,使公安部门的实际地位又高于检察院和法院。这样一来,三机关之间的制约机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

    还有,媒体舆论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落实到位,要么媒体噤若寒蝉,要么变成媒体审判。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司法公开做得还不够,法官的判决及理由经常不向社会公开,舆论无从监督;另一方面,是由于舆论监督的作用长期被忽视,甚至被认为是负面的东西。

    中国青年报要认真反思造成冤假错案的司法机制,具体应该怎么做?

    田文昌:十八大以后,新一届党中央其实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出台的许多改革措施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比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设立巡回法庭等措施,针对的就是司法地方化问题;推进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针对的就是司法行政化问题;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针对的就是党政领导用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与执行信息公开,针对的就是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问题。

    现在,许多有问题的做法正在得到改正,但有一个问题仍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就是公检法机关案款提留的问题。由于办案经费的不足,公检法部门会从所办案件的“赃款”中提留一部分作为经费,这就等于将公检法部门的办案经费,与其办理案件中获得的罚没款相挂钩。这是一个亟待改正的做法,因为这会诱使个别部门为了私利而滥用公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冤假错案。在当前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开展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应当尽早解决。办案经费必须由政府财政统一调拨,否则将会使司法改革的效果打折扣。

    让律师堂堂正正在法治社会中立足  

    中国青年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但其中涉及律师的内容似乎并不太多。作为律师,您怎么看?

    田文昌: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相比于立法工作、法院、检察院等方面的改革内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律师制度的阐述的确相对较少。在我看来,这是一个遗憾,因为我们的律师制度不是没有问题,而是问题很大。这也反映出,当前社会对律师群体,以及他们在建设法治国家中所起到的作用认识不足。

    中国青年报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律师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田文昌:在世界范围内,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要组成部分。在法庭控、辩、审这个三角关系中,检察官代表公诉权,法官代表审判权,律师代表当事人行使辩护权,三者缺一不可。没有律师,这个三角结构就会失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我曾经和加拿大的大法官交流,他告诉我,他们的工作离不开律师。因为法官不可能是全才,他们要全面听取和分析律师意见,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可见,律师的作用发挥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在我们国家,律师仍处在被边缘化的境地,甚至被视为“异己力量”,频频受到打压。在诉讼活动中,控辩平等成为奢谈,近几年甚至频频发生辩审关系冲突。在如此严峻的环境下,律师似乎成了一个战战兢兢、苟且偷生的弱势群体。有些律师为了生存而选择了勾结,有些律师为了抗争而选择了死磕,有些律师为了安全而选择了妥协,更有律师由于失望而选择了放弃。

    建设法治社会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对法治结构的搭建。一个没有律师的法治结构是残缺的。排斥律师只会破坏法治环境的生态平衡,会从根本上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中国青年报除了一些公检法部门为难律师,现在许多公众对律师的印象也不太正面,网上对律师的吐槽比较多。

    田文昌:你说的没错。我看许多网友在网上骂律师,主要原因还是对律师制度和律师的作用缺乏了解。

    公众对律师认识不够,有现实原因,也有历史原因。毕竟,与国外发展了几千年的律师制度相比,我们的律师制度才经历了100年。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上,这个问题还是值得高度重视,因为它容易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只有通过制度改革才能打破这种循环,否则,中国律师制度发展的道路还会很漫长。

    中国青年报对于完善律师制度,您有什么建议?

    田文昌:一句话,就是要让律师堂堂正正在法治社会中立足!

本报记者 向楠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2月19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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