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天上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第一次全面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有66条,修订草案增至100条。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现行法缺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方面的要求,也没有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同控制。二是总量控制范围较小、重点难点针对不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以下简称“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同时,针对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的重点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也不够健全。三是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
草案规定,建立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要求不达标的城市编制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限期达标。此外,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将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草案增加了一章,专述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动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另外,草案还增加一章,专述重污染天气应对,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草案在具体防治措施中按照大气污染源做了细化,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计划对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措施,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和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