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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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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若入法会带来什么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4年12月24日   06 版)

    “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这是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二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新增的一项规定。

    “这一规定,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后(以下简称决定),又一重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我国目前税收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做出的正面回应。

    他表示,决定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以24个字表述,最前面的4个字是“完善立法”,同时,明确了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所以,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将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以法律思维来凝聚社会共识,消除改革阻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郝如玉认为,作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手段,税收是“从老百姓兜里掏钱”。因为,税收制度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居民的税负、税感以及收入状况,影响着政府与民众的关系。正是由于税收在政治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此重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才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列入“决定”,使之成为我国未来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内容。

    现行立法法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即一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用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多项事项,比如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等。其第八项规定是: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2014年8月下旬,草案首次审议时,寥晓军委员建议将“税收”基本制度单列一项,既体现税收与海关、金融、外贸等在制定法律方面地位的不同,也强调说收基本制度涵盖范围的不同。

    冯淑萍委员提出,罪刑法定和税收法定都是重要的法治原则,立法法对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不得授权国务院作了规定,对于税收法定原则也应作出同样规定。

    税的问题不应由红头文件决定

    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草案,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认为,许多税种税率的调整往往是由政府具体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一个红头文件就决定了税的问题。没有经过听证,一个通知发出去就行了,税收成了一种市场调节的手段,比如涉及股票交易的印花税。

    刘剑文说,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在于税收要素法定,税收由一些重要要素组成,这些税收要素包括征税目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任何一项要素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很多普通公众的利益。

    因此,税收法定的本质,就是所有税收要素都必须法定。“如果要开征一种新税,那么首先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为什么要征收,向什么人征收,征收标准是什么,税率是多少,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等等。这些税收要素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对于这些税收要素的调整和变更,也必须由立法机关进行。如果立法机关并不启动法律修正程序进行修正,执行机关是无权变更税收要素的。”

    姚胜委员建议将这一规定进一步细化为,“税种的设立和取消,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税收基本要素,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等征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在刘剑文看来,草案中新增的这项规定是将原来的税收这一简单表述细化为税收要素,虽然没有列出享受税收减免的税收优惠条件、法律责任,但加了一个“等”字,基本涵盖了税收的所有要素。

    刘剑文认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9年6月废止了1984年的税收立法授权,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目前依然有效。

    陈泽民说,“这个授权已经过去快30年了,草案对于授权立法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的方式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口子不用再开了,建议授权删掉,已经给了五年的授权期限了,五年还不够观察吗?”陈泽民表示。

    逐步实现“一税一法”

    刘剑文认为,无论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直接税,还是增值税、消费税这种间接税,每一个税种和民众的利益都密切相关。

    如何改变我国目前18个税种中,只有3个税种是通过立法规范的现状?

    2013年10月底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增值税法等若干单行税法属于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提到增值税,并加上“等若干单行税法”,刘剑文认为,这就说明全国人大要逐步推进税收立法,逐步实现“一税一法”。

    刘剑文说,中共中央政治局201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这就提出了时间表,财税领域改革基本完成后,需要将这些涉及税收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现代财政制度才能建立起来,可以预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在明年迎来税收立法的高潮期。”

    刘剑文认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全国人大有很多可以做工作的空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陈泽民建议,全国人大应该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制定时间表,把各个税种的立法规划拿出来,尽快废除各类税收的暂行条例和试点条例。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王亦君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4年12月24日 0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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