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12月29日电(曹马志 记者吕博雄)2015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重新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黑龙江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该《条例》最引人瞩目的是,为鼓励科技人员大胆创新,针对科技活动的规律,专门增加了宽容科技人员创新失败的内容。
《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培育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本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近年来,在地方科技工作中,一些政府部门过度强调科技成果的转化率、成功率,对一些真正的原始创新,具有较大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但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视不够。地方规避了这些风险,也就规避了一些对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黑龙江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喜林在接受中青报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在实际科研工作中,科技工作者往往面对着两难的选择:选择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研项目尤其是基础研究项目,攻关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这些攻关项目一旦成功,往往能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王喜林介绍说,近年来,我国科技工作更强调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成功率,要求技术应用成功率。强调成功率和转化率并没有错,但基础研究方面,过度使用这种标准评价,很难出高水平的原始创新成果。
据透露,一些地方政府更侧重于技术创新的中下游,即应用成果的开发,实验室理论要与企业进行对接,联合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进行立足于应用的二次开发,但这也需要不断地试错。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现状,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作出了极富“吸引力”的专门规定: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化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按照下列情形,给予成果完成人和为职务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相应报酬:
(一)以股权投入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权;(二)以技术出让方式实施转化的,可以享有不低于技术转让净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收益;(三)自行实施转化的,自项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内,每年可以享有不低于净利润百分之五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