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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2015:青少年法律保护网织得更密

预防“留守儿童”犯罪成为新课题

本报记者 张国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02日   02 版)

    2014年最后一天,天津市各个区县团委的干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成员单位的100多名代表聚在一起,上了一堂法律课。

    《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此,团天津市委、天津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召开了贯彻落实法规的动员会。在顶层设计“法治中国”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这座城市要用更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及权益保护问题。

    该条例是当地第一部有关专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以全票通过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它与已有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起,构成了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律体系。

    与此同时,上海市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也迎来了好消息。据上海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此前透露,2015年上海将为青少年事务社工涨薪30%,从原来每人每年6万元涨至8万元。该市2003年率先引入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机制,在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也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正式实施。其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性侵害、出卖、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7种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这是一个令法学界惊喜的意见:我国199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此后的修订版,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相关规定,但这一制度长期被视为“沉睡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说,保障权益是一方面,预防犯罪则是另一方面。在《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针对监护人的责任,也有了明确规定。该条例列出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当履行”的6项基础责任,包括与未成年人的日常沟通、对未成年人青春期的教育和指导、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习惯、主动与学校联系和沟通等。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愈发引人关注的“留守儿童”问题,也纳入了天津地方法规的范畴。该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外出务工的,或者未成年人离开父母、其他监护人到异地上学、生活、工作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生活作出妥善安排,不得放任不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家庭是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的起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因此,天津市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在有6章、47条的条例中,“家庭预防”占了篇幅较大的一章。

    目前,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上位法有1991年开始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1999年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高绍林认为,这两部法律对动员全社会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随着社会的转型,价值取向多元化和许多新的不良因素出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很多新的情况。比如在家庭方面,父母外出务工增多,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留守孩子缺乏父母关爱,有的流浪街头,到“小兄弟们”那里找“同情和温暖”,一旦受到不良因素影响,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过执法检查。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表示,结合这几年来在学前教育立法调研方面的工作,自己对农村留守儿童现状“感到非常的不安”。他建议尽快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并要加大农村基层组织以及留守儿童父母的监护工作力度和责任,而不只是道义上的要求。

    在那次执法检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代表执法检查组作报告时指出,在检查中,有的从事教育、治安工作的教师、民警向检查组坦承,以前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王胜俊在报告中指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仍然突出。一是我国每年约有5.5万名未成年人意外死亡,溺水、交通事故是未成年人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据教育部统计,农村地区非正常死亡学生占总数近80%。二是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屡禁不止,一些案件触目惊心。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犯罪中,奸淫幼女、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犯罪较为突出。三是近年来未成年人吸毒人数逐年增多,2012年比2011年增加27%,2013年比2012年增加26%。

    根据2013年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此次,《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不但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还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矫正档案也提出了封存要求。根据条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形成的相关犯罪记录,应当在案件终结后予以封存。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作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

    该条例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学校,负责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原学校应当为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

    天津市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石小娟指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社会的发展存在一定的脱节,对于当前出现的网络诱因、新型犯罪等新情况和“档案封存”、社会调查等新要求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急需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加以明确和规范。她认为,天津的地方条例中一些特色条款将对修订上位法提供有益的立法建议。

    这些年审理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董照南有个突出感受:越是了解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就越为他们感到惋惜,特别是未成年被告人,几乎每个人的背后都有一段让人扼腕叹息的成长经历,或是童年缺乏家庭管教,或是在学校学习不好受到冷眼歧视,在社会上被贴上“坏孩子”标签。她期待青少年法律保护的网络越来越密,让每个人都能尽到责任:“我们常常在想,如果他们的父母能拿出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如果学校更多关注有问题的孩子,如果社会监管能够更加严谨更加到位,总之,当他们还是孩子的时候,如果能够有人帮他们一把,很多人的人生可能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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