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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09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09日   01 版)

    本报上海1月8日电(记者王烨捷 刘星 周凯)今天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森浩投毒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向宿舍内饮水机中投入一定量的剧毒物质二甲基亚硝胺,致使同宿舍同学黄洋饮用后身体不适送医。黄洋于4月16日不治身亡。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4年12月8日,在上海市高院进行的二审庭审曾因出现关键转折而被媒体誉为“惊天大逆转”,其时,林森浩当庭辩称,自己只是想和同宿舍朋友黄洋开个玩笑,且在投毒前曾多次稀释含有毒物的饮用水;林森浩的律师则邀请北京法医胡志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作证称,被害人黄洋并非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今天,上海市高院通过判决书对上述两点辩护意见作出回应称,其一,林森浩关于投毒后将饮水机内水进行稀释的辩解,仅有其本人供述,缺乏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信;其二,此前已有的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所在相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本身均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规范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但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和胡志强当庭发表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信。

    法庭判决称,林森浩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林森浩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范围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森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此,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和唐志坚发表声明称,“二审裁定尚未生效,我们仍会努力。”两名辩护律师认为,二审裁定基本没有回答辩护人提出的任何一个主要质疑,譬如为什么不提供毒物质谱图、为何二次尸体解剖均不进行毒物检验、案件定性不准确无法证明“故意杀人”等。

    据悉,上海市高院此次作出的死刑判决还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相关报道见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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