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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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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一名刑辩律师对司法改革的期望

刘伟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16日   06 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篇章。十八大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在不断地以行动践行。作为律师特别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在看到一起又一起的错案得到纠正时,感到由衷的喜悦,媒体、网络报道的各地司法改革方案和举措,让人感到司法改革和进步的真切和希望。

    高兴和喜悦的同时,难免又有些遗憾,在公检法各自推进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正的过程中,鲜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这不免让人想到的是,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没有被采纳,甚至被视而不见。实际上,这能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首先,在理念上,刑事司法改革应当突出律师的不可或缺性,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我们长期存在一种错误的观点,即相信只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就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基于这种理念,我国律师被置于司法改革舞台的边缘,甚至都不在舞台上。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虽然律师执业环境并不很理想,但冤假错案,大多都没有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历史教训多次证明:没有刑辩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实践中,由于存在体制内外的差异性,公检法人员往往简单地认为,律师就是“赚钱”的,甚至认为律师是“商人”,我们是拿工资代表国家的,这无疑会在情感上排除对律师的职业认同。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就是我们有相同的理念和共同的目标,不能说律师是“一伙”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是“另一伙”的。大家要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理念上的改变往往需要制度上的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司法机关之外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很难从根本上打破。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张高平”、“呼格吉勒图”。

    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刑事辩护中所存在的传统“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我们看到,在新刑诉法下,又出现了所谓“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不管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律师权利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问题、司法权力机关对律师职业权利不重视问题。而我们看到的“新三难”,实际上更多的是辩方和审判方的关系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我们常说的“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比如,当刑事判决书不采纳辩护意见时,要么干脆回避不予回应,要么是简单的一句话“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至于为什么不回应,为什么不采纳,不能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判决书,实际上更加剧了刑事司法对辩护的排斥感。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至少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律师辩护权,让辩护律师真正成为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围绕刑事辩护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

    比如,在侦查阶段,现在规定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实践中没有能够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这样的规定让律师也很尴尬。因为我国的刑事侦查仍然是封闭式的,律师只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把握全案,更看不到证据,所以也无法针对案件提出实质意见,最终往往流于形式,说一些无关痛痒的套话。而且,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也存在问题,如果侦查人员确实存在违法办案的情形,你让律师直接向侦查人员反映,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可笑的事情。

    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但有的辩护律师不愿提意见,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就将陷入被动,反而不如不提。

    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显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和对人权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依法治国的号角,对于司法改革,我们充满希望和期待,我们同样任重而道远!

    (作者系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刑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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