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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0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探访北京“阳光中途之家”——

劳教制度废止 社区矫正上路

本报记者 刘星 实习生 谢亚乔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1月20日   04 版)

    劳教制度废止后,低调探索多年的社区矫正工作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有观点认为,要防止社区矫正成为劳教的“替代品”。

    “劳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刑罚执行工作。”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科(以下简称“矫正帮教科”)副科长刘志玮说,“而且,劳教是把劳教人员集中在一个地方封闭管理;社区矫正是让社区服刑人员在社会这个开放空间里服刑”。

    刘志玮于2011年进入矫正帮教科,参与了丰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协助机构“阳光中途之家”的筹建。据介绍,劳教废止一年后,丰台区社区服刑人员总数并未过多、过快增加,“本来也不会有很大变化,被劳教的基本都够不上刑罚”。

    2003年北京开始社区矫正试点至今,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北京市司法局下属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处(以下简称“矫正帮教处”)来操作执行,同时在每个区县设立对应的矫正帮教科,在司法所则建立专职司法助理员、社区矫正干警(抽调监狱、劳教干警)、社区矫正协管员3支专业专职力量,来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2011年,北京市决定在全市推广“阳光中途之家”建设。“阳光中途之家”是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区县政府财政全额保障的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个区县设立一家,主要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及解除劳教人员提供集中教育、社会适应指导、心理辅导、就业帮助和社区服务等。

    矫正帮教部门、阳光中途之家、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干警构成了北京市社区矫正系统的基本模式。“齐心协力之下,丰台区社区服刑人员每年的重新犯罪率都在下降,说明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帮扶还是很有效果的,有助于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和社会和谐稳定。”刘志玮说。

    我国目前仅有一部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未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使得社区矫正在主体、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还亟待法律保障。

    目前,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社区矫正干警,仍然是市司法局出于统筹首都司法行政人力资源考虑,从监狱和原劳教系统抽调而来,工作关系仍为借调。丰台区社区矫正干警领队付春华从2004年起,就从监狱系统抽调到司法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如今,10多年过去了,他还是借调的身份,人事关系在监狱管理局,工资也是监狱管理局发,但组织关系在司法局。

    付春华表示,他们跟公检法等机关之间的沟通渠道十分畅通。如果有需要,只要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他们很快就会采取行动予以配合。

    此外,劳教废止后,经上级部门同意,原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改为了北京市教育矫治局,仍是由市司法局管理的二级局。

    北京市教育矫治局目前主要承担三方面工作,即戒毒、短刑犯管理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北京市教育矫治局成立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中心,对全市新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3天,进行法制、社区矫正、心理、国学等方面的集中初始教育。

    丰台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科和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及“阳光中途之家”目前是社区矫正的主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全程矫正——从矫正之前的居住地核实、社会调查到接收、报到,各项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再到最后的办理解矫手续等。社区服刑人员要先到矫正帮教科报到,然后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由司法助理员或社区矫正干警陪同前往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中心接受集中初始教育,再回到居住地继续接受社区矫正。

    显然,社区矫正的机构、队伍、分工、执法权限、帮扶措施、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服务设施等,仍须进一步明确,而这一切,还要等待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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