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作无罪辩护的,代理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刑事案件的,需要向律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司法局报告。
1月14日,遵义市律师协会官网发出的一份遵义市司法局文件引发争议。这份2014年年底出台的《遵义市司法局规范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的若干规定》提出,律师在遇到“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15种情况时视为“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律所报告,律所和律师遇到“办理重大案件”时,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
文件中争议最大的是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争议的焦点在于:律师遇到这些“重大案件”需要报告的规定是否合法?司法局的这一文件是否“越位”?
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遇有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报告:(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
第八条写明,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九条规定,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群体性案件;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案件;诉讼主体一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涉台、涉外案件;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重大民事、行政案件。
文件第七条同时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遇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遵义律师穆子(化名)对这份文件的理解是,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会自然成为第六条所说的“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因而自己办的很多案子需要将情况汇报到司法局。
“这是把一个存在多年的‘潜规则’搬到了台面上。”穆子说,几年前自己代理一件遵义某县涉黑的案子时,提出对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律所“按要求”将案件的无罪辩护材料进行上报,最终经过遵义市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讨论,同意做无罪辩护。穆子不明白,“为什么我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需要别人同意?如果他们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穆子和不少身边的同行都认为,遵义市司法局的规定“手伸得太长了”,他们共同的对策是不接“敏感、争议大”的案子。穆子害怕如果想对当事人做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但“有要求”不让这样做,那该如何面对当事人和家属。“这是给为数不多有冲劲的青年律师戴上紧箍,肯定会束手束脚。”
新出台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责任方式:律师事务所不按照本规定建立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遇有重大事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一)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批评教育;(二)责令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有关律师写出书面检查,(三)给予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通报批评;(四)给予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
对此,穆子的解读是过去因为不上报被处罚的律师可能不服气,未来如果不上报,处罚就可能理直气壮了。
贵州省青年法学会会长孙光全则认为,这份文件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律师和律所不执行这个文件,司法局也没有理由理直气壮地开出罚单,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司法局这样的职能。在孙光全看来,这份文件完全超出了司法局的职权范围,会干涉律师的正常工作。
1月20日下午,中国青年报记者分别联系了遵义市司法局局长刘红霞和分管律师管理工作的副局长吴世禄。刘红霞没有接听记者的电话。吴世禄对记者表示,自己正在开会,欢迎媒体的关注和监督,具体情况可以到司法局详细沟通。截至今天20时发稿,二人的手机一直无人接听。
遵义市律协会长令狐兴中20日晚致电记者表示,不应将第八条、第九条看做是对第六条“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内容的具体解释,也就是说,“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等15种情况是律师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的,并不一定全部需要向主管司法局报告。令狐兴中介绍说,2014年9月,这一规定发至遵义市律协及各事务所征求意见,沒有收到不同意见,从遵义律所管理的实际看,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律师接受委托是以律所名义,向事务所报告无可厚非。他同时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既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又要求完善律师惩戒机制,自然对律师的要求也会更高,律所加强对律师管理是形势需要。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毛立新说,特别重大、敏感的案件报告要求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合法性、正当性一直存在争议,律师界也屡屡对此提出质疑。他认为,遵义市司法局这种做法超出了法律所界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职能范围,而这种报告制度很可能演变成“变相审批”。
“报告范围如此之广,很可能使律师依法所承担的保密义务与报告要求之间发生抵触。”毛立新认为,在一些涉及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之类的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或者法律不允许向其他机关和人员透露的,而该规定又要求向其报告,这就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相抵触,“这种情况在某些案件中肯定会出现”。
本报遵义1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