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号”显然不只是一个阿拉伯数字,其所具有的功能甚至超过身份证。譬如“税号”能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让“无信”者寸步难行,管控“灰色收入”,等等。此外,个人“税号”还有值得期待的特殊功能,即反腐功能。
征求意见稿提出,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同时,也拟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经济活动中大额交易的支付方报告收款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换句话说,个人“税号”反映的是纳税人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个人“税号”了解和监控纳税人的收支情况。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的话说,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夯实纳税人诚信体系,用纳税人识别号串联起各方面的信息,从而实现“信息管税”,这样,“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掌权者想通过“灰色收入”中饱私囊将变得更加困难。
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的这一点将有利于加强对“灰色收入”的监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这意味着以往可能存在灰色地带的现金往来将从付款方源头上予以控制,付款方将钱给了谁必须将其纳税人识别号登记在册,从而实现对这个部分的全程监管。我认为,此设计非常有针对性。
个人“税号”制已有国际经验可借鉴。以澳大利亚为例,该国1991年就建立了个人税号制度,规定每个人只能有一个税号,其所有银行账户都登记在同一个税号下,以便汇总各个账户上的金额,便于监控。美国则更先进,不但让其公民自出生那天起就拥有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税号”,而且还整合社会保障号和税务代码为一体,实现了“信息管税”,还把社会保障号涉及的个人银行开户、合同交易、政府服务等信息都管控起来,从方方面面堵住了公民经济往来中可能存在的权力寻租漏洞。
个人“税号”也不能挂一漏万,而是要覆盖纳税人所有的大宗收支信息。不仅买房、买车等大宗消费信息要登记个人“税号”,包括薪金、股息、利息、红利、版税等收入信息也应一并登记。对富人和官员而言,尤其需要做到这一点。因为他们收入渠道多,经济往来频繁,利益输送机会多。
可喜的是,意见稿已明确,税务部门将按照国家标准为企业、公民等纳税人编制唯一且终身不变的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接下来的问题是,财务部门要充分认识个人“税号”的反腐功能,保持与纪检监察、公安司法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税号”制度,让想贪的不敢贪,并倒逼贪官现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