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底,40岁的四川人王本余被牵进一起8岁幼女的奸杀案,后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赔偿金。(《北京青年报》2月4日)
此案的当事人虽然没有杀人,但是帮助真凶进行了抛尸,构成了包庇罪。然而,相对于他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来说,他仍然是蒙冤了,此案仍然是错案。内蒙古高院为一个轻罪重判的当事人洗冤,这种做法比较罕见,是一种勇气的体现,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以往,在纠正冤错案中,往往是需要“真凶再现”或者“死者复活”来帮助蒙冤者洗清罪名,像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随着“疑罪从无”的原则逐渐深入人心和最高司法机关纠正冤错案的力度加大,一些案件也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得以纠错,像浙江“叔侄冤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而王本余案在纠正冤错案上更进了一步。因为法治应当讲究“罪刑法定”,该构成什么罪就判处什么罪,而不能轻罪名判处重罪名;法治也讲究“罪责刑相一致”,犯了什么罪应当受什么样的刑罚,而不能轻刑受到重罚。
在一个法治社会,最理想的状态就是不出现冤假错案,但是,由于过去的法律不完善和司法体制不健全,我们还是沉淀了相当数量的冤错案,而且,即使是法律逐步完善了,司法体制更健全了,也难免又会出现极少数冤错案。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洗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要为无罪的人洗冤,也要为那些轻罪重判的人洗冤。因为,对于一个轻罪重判的人而言,公众可能不太关心,而司法机关认为他有罪,纠正的动力也往往不足。
我们期待为“轻罪重判”的人纠正,能成为当下纠正冤错案的“新常态”,成为司法机关打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的重要一环。因为,只有错案必纠,才能真正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