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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请尊重周正龙刑事申诉的权利

王石川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2月11日   02 版)

    周正龙,陕西镇坪县农民,2007年其拍摄的华南虎照片经陕西省林业厅公开后被质疑为造假。时隔八年,周正龙又称,他用安装在树林里的动物监测相机再次拍到了老虎的左前掌以及多张留在雪地、泥土中的虎爪印。周正龙此次来京,除了公开自己新拍到的老虎活动痕迹外,还于10日上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法制晚报》2月10日)

    周正龙重出江湖,照例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目光,也引来如潮揶揄。对老周来说,这些言辞显得过于尖刻,甚至缺乏法治逻辑。上述报道称,周正龙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书是申诉人不服判决、裁定的书面声明,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依据。《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换言之,曾被判刑的周正龙,完全有权利进行刑事申诉,这是他不容剥夺也该受到尊重的权利。建立刑事申诉制度,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了减少冤假错案。聂树斌的父母聂学生、张焕枝就曾向最高法递交刑事申诉书,“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聂树斌一案提起再审,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当然,刑事申诉还有另一种目的,比如认为原判决漏罪了。几年前,在“方舟子遇袭案”中,肖传国被判五个半月拘役,在其即将服完刑时,被害人方舟子、方玄昌向最高法递交刑事申诉状,希望发回重审,原因是,“原判决遗漏了肖传国告诉行凶者‘被害人行踪’等,隐瞒了肖传国的直接犯罪故意。”

    无论何种情况,当事人递交刑事申诉都不该被奚落和质疑。早在2010年6月9日,周正龙之妻罗大翠和代理律师就曾到最高法人民来访接待室递交了刑事申诉状。罗大翠称,判决认定周正龙诈骗罪的事实和证据都是不成立的,口供也有刑讯逼供嫌疑。为何近5年过去,周正龙再次递交刑事申诉状?值得指出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并未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再审立案意见》则规定,刑事申诉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周正龙此前的刑事申诉,最高法是否未受理?是否有其他隐情?就事论事,就法论法,刑事申诉制度的存在大有裨益。

    周正龙极其固执且备受争议,但选择法律途径维权说明他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周正龙刑事申诉的最终结果如何,暂且不管,但其行为本身却应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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