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2月11日电(潘静波 记者周凯)携带巨额现金、首饰和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鑫保险”)女高管陈怡携款外逃事件曾备受关注。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泛鑫保险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怡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江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宣判后,两人未当庭提起上诉。
2013年8月14日,有媒体曝出保险中介泛鑫保险美女高管陈怡疑携5亿元巨款潜逃海外。此案由此浮出水面,并于2014年7月在上海一中院公开审理。
法院查明,陈怡与谭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另案处理)合谋,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对外销售,骗取投资人资金,并对相关保险公司谎称该资金为泛鑫保险代理销售的20年期寿险产品的保费,通过保险公司返还手续费的方式套现。通过此类“长险短做”业务,泛鑫保险迅速发展,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发现资金链将断裂,遂将近5000万元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多欧元的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陈怡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则认为,此案系单位犯罪,江杰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怡、江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虽有区别,但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综合到案后各自的认罪态度、犯罪数额,可在裁量刑罚时予以体现。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陈怡、江杰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亿余元,不足部分责令退赔;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等依法处置后予以发还,相关数额折抵上述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