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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6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中国烟草”被认定为烟草广告的背后

本报记者 刘星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2月16日   04 版)

    去年年底,控烟志愿者田桂峰通过向工商部门举报,又“拆掉”了一块烟草广告——北京西站北广场上一家商铺门楣上的“中国烟草”中英文标识。

    这是田桂峰去年“拆掉”的第二处烟草广告。她两次举报的依据,都是《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即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可工商部门最后给出的处罚依据,却都是《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即在禁止范围外发布烟草广告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这一微妙的差异,正折射出时下新《广告法》修订的一个控烟争论焦点,即公共场合烟草广告的边界何在——新《广告法》草案中提到了公共场合禁烟,但又为烟草零售端留下了广告的口子。

    “中国烟草”也是广告

    “最初就是想看看这个牌子到底算不算广告,合不合法。”田桂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在被誉为“亚洲第一大站”的北京西站,一块“中国烟草”的中英文标识和周围聚集的烟民原本是普通不过的场景,可对于成为控烟志愿者不久的田桂峰来说,这块标识却总让她觉得别扭。

    “去年就已经开始有《广告法》修订这些的争论了。”田桂峰说,“之前也听过几次控烟讲座,按照规定,‘中国烟草’也该算广告吧,那在西站挂出来算不算公共场所等候区呢,我就想举报试试。”

    此前,田桂峰已经成功“拆掉”了南苑机场候机室里的烟草广告。与西站不同,南苑机场候机室里展示的是大幅的“中华”香烟商标,“一看就让人知道是广告”。可“中国烟草”,这个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标识算不算广告,田桂峰有点拿不准。

    为此,她特地找到律师和控烟专家咨询,大家最终的意见相近: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标识,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的定义,“中国烟草”应该是烟草广告无疑。

    2014年8月13日,田桂峰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西站分局进行了书面举报。举报信中援引了《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并提到“将烟草公司的名称、标志从公共场所中移除,不但是遵守国内法,而且是履行国际义务”。

    两个多月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西站分局对被举报的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提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档案业务处出具了“中国烟草、烟草形象标识、CHINA TOBACCO”为注册商标的证明,且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最终决定罚款1万元。而西站的“中国烟草”牌子,也最终被拆掉。

    不过与预想不同的是,工商部门作出处罚依据时,没有提到《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即禁止在公共场合设立烟草广告,而是援引该办法的第五条,即“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田桂峰说,自己当时也就是想试试,因为按照《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不能做广告的公共场所只有“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4类,“但不管怎么说,结果还让人满意”。

    不过,此前她举报的南苑机场候机室烟草广告,按照规定应该明显属于“等候室”,可最终工商管理部分的处罚依据仍然是第五条未经批准的广告,而非第三条在公共场合的广告。

    “公共场合”与“零售端”争议

    实际上,公共场所烟草广告的边界问题,一直是控烟一方与烟草行业博弈的焦点,双方争议激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提到:“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对烟草广告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保护人民健康、预防青少年吸烟,应当完全禁止烟草广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修订草案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不宜完全禁止。”

    “以前除去四类场合,公共场所是可以做广告的,但是需要批准。今年的(广告法)二审草案把公共场合禁止设置烟草广告写上去了,我们本来以为是个进步,没想到最后留了零售端的空子。”卫计委主管的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说。

    目前,我国烟草广告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告法》、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而去年新《广告法》的修订引发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对公共场所禁止烟草广告与烟草零售端可以经批准做广告。

    新《广告法》一度被称为最严控烟《广告法》,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场所以及烟草广告内容都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包括“禁止在公共场所、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橱窗烟草广告”等。

    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广告法》草案的第十八条上。但让控烟人士普遍感到担心的是,对于零售端的监管并未写进草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情况汇报中提到,烟草广告中“烟草制品专卖点店堂内”和“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的两种,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投放广告。

    据2013年《中国烟草年鉴》,2012年年底全国持证卷烟零售户542.38万户,无证户14.22万户,合计556.6万户。“如果开了零售的口子,那公共场合禁止烟草广告还有什么意义呢?”吴宜群认为,虽然规定是要由国务院的工商行政部门来审批,但这么多零售点,最终很可能是出台一个管理办法,只要符合资质都可以做广告。

    吴宜群表示:“之前我们对公共场合的烟草广告做过一些举报,跟这次‘中国烟草’一样,大部分都是以没有报批而被撤下。怕就怕这个口子开了,本来草案是禁止公共场合做广告的,最后变成了符合规定就能做了。”

    成功通过举报拆除了两处广告的志愿者田桂峰也有些忧虑。她认为,北京西站这次被拿掉的广告就是典型的销售点的广告,“我们去举报,也是想在修法的时候做出点行动,希望以后处罚是因为在公共场合做烟草广告,而不是未经批准。”

    “现在更多的烟草广告,虽然没有批准,民不告官不究的。”吴宜群说,“我们希望最后的结果,是能从法律上禁止,而不是仅靠志愿者去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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