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连续公布“26个不得”禁令,涉及从招生政策制定到学生被录取换专业整个招生流程,可以说,凡是目前已经出现的违规,都被一一列入。这显示出教育部门狠抓高考纪律、维护高考秩序的决心,可是,这些“不得”,究竟有多大的威慑作用呢?
这26个“不得”中,有相当部分是以前就发布过的招生禁令,只是再一次重申,比如,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这一禁令在2012年就有了,但是,部分高校照样我行我素,而对于一些高校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并没有严惩。
还有部分“不得”,是为了应对近年来的新形势、新情况而新制订的,比如,“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考生填报高考志愿”。这很明显是针对近年来曝出的老师篡改学生志愿,以及学校借“对口本科”招生违规招收学生的问题而制订的,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但也令人困惑,是不是新出现一个违规现象,就要用一个“不得”来约束?如此发展下去,“不得”清单恐怕会越列越长。
我国招生过程中的乱象,大致与三方面因素有关:一是招生权力滥用,二是招生中的利益交易,三是考试招生制度的弊端。对于这些乱象,不可能靠一纸禁令解决,而必须从遏制权力,铲除既得利益,改革招考制度等多方面着手。
对于招生政策的制定,应该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将民意纳入决策程序。现在一些招生政策就由地方政府教育考试部门制定,虽有上级部门监督,但这种监督经常失效。近年来,各地高考加分泛滥,就因加分政策决策权掌握在行政部门手中,而针对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考加分造假丑闻,处理的大棒总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也让各地对上级部门的“禁令”并不那么敬畏。
高校的招生事务也不应该由学校行政负责,而应该由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我国各高校要成立由校长牵头的招生工作小组(委员会),这与成立校长权力不能干涉的独立的招生委员会,正好相反。只有行政权力不能干涉招生,招生才可能摆脱利益纠缠,否则,行政领导可以干涉招生,招生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发生利益交换。如果这一土壤不改变,那么,限制了一种违规行为,在其中又会生出另外的违规行为。
像教育部的禁令规定,“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那么,在进校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之后更改专业,不就不违规了?另外,高校还可避开高考录取这一众人关注的“关口”,利用转学政策,让有权势背景的学生从录取分数低许多的高校转入好的高校,前不久曝出的湖南大学研究生违规转学事件,就并非个案。
总体看来,在目前招考一体化的考试招生制度之下,行政主导的色彩过浓,依靠行政监管来消除招生腐败,只是进一步强调行政权威,治标而不治本。更重要的是,在所有的“不得”之下,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也就少得可怜,如果在招考分离、学校自主招生的制度下,有一些“不得”其实是完全可行的,比如学校自主调整招生计划,用奖学金吸引优质生源,按自己的招生标准评价、录取学生,而不采用单一的分数标准等。
我国面向2020年的教育规划纲要,其实已给出治理招生腐败的方向,该纲要提出高考改革的原则是“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必须按照这一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相比发布“不得”禁令来说,依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确定的高考改革目标推进改革,构建新的招考秩序,才是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