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高达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这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女童保护”项目今天发布的数据。
在今天举行的座谈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
每天曝光1.38起性侵儿童案
座谈会上,“女童保护”项目发起人之一孙雪梅发布了《2014年儿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儿童案件统计报告》,报告由“女童保护”项目根据2014年媒体公开报道以及项目开展问卷调查情况撰写。
报告显示,2014年以来,性侵儿童的恶性案件在全国各地持续高发,媒体曝光数量急剧攀升。“2014年是首次相关被曝光案件数量反超全年天数,意味着儿童防性侵的现状依然严峻,也说明了社会各界和舆论对儿童安全的关注度有了大幅上升。”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公开曝光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且农村受害人群更多。”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救助管理处处长倪春霞在发布会上说。
“这些数据触目惊心。”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表示,她和绝大多数家长一样,此前也几乎没有对孩子普及防性侵教育,“期待今后的学校能够多做一些工作。”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发现,2014年公开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中,受害人群呈现逐渐低龄化趋势,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709名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0~6岁的有107人,7~10岁的有294人,11~14岁的有308人,后两者合计占总量的84.91%,这一比例较2013年同期(81.15%)上升了3.76%。
报告分析指出,近年来我国性侵儿童案件中,广泛存在“两多发”和“两薄弱”的现实情况:“家长、学校及社会各界监护缺位下的临时起意多发,熟人犯罪多发;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儿童安全监护薄弱,农村地区儿童安全监护薄弱。”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2014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在监护缺位前提下、施害者临时起意的性侵儿童案件为272起,占54.08%(公开报道中未提供相关信息的未统计在内)。报告分析:“这类案件中,受害儿童都是在监护人缺位、孤身一人、毫无自我保护意识的情况下,给了施害者可乘之机。”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表示:“我一直在呼吁,我国缺少公共监护制度。”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2014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熟人犯罪有442起(公开报道未提及双方关系的未统计在内),占总量的87.87%。
报告指出:“这些熟人包括教师、邻居、亲戚、同村人等。在案件发生前就与未成年人彼此认识的施害者,更容易接近受害者,再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或者凭借其地位,使得侵害容易得手。”
“熟人作案比例如此之高,说明在防性侵安全教育中,一定要特别重视针对熟人性侵的防范措施。女童保护项目的儿童防性侵教案中,设置了儿童防范陌生人和熟人性侵的不同应对措施。”孙雪梅说。
被公开报道年龄的受害者中,值得重视的是,11~14岁的小学高年级学生受害人数不仅不低于小学低年级,反而略微超出。
报告指出,这一方面是由于生理发育因素使这一年龄段的孩子较易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另一方面更显示出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小学阶段的儿童安全教育缺失较为严重,小学生的自我保护基本知识、防范意识和能力并未随年龄同步增长,使得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群成为最易受侵害的弱势群体。
农村地区无疑是未成年人监护缺位的“重灾区”。
女童保护项目统计,在公开报道的案例中,农村未成年人有171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42人,城镇未成年人有409人。
报告认为,这并不代表城镇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比农村更为高发, 而是充分说明城镇地区未成年人家庭、学校及社会对其的监护密度显著高于农村地区,城镇地区大众媒体的覆盖面、活跃程度均显著超过农村地区,“相关侵害情形更容易被监护人发现、被司法部门立案,也存在更大的可能性被公开曝光”。
“受侵害最大的,主要是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群体。”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主要原因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法治进程存在很大错位,经济发展了,儿童保护的文明意识、法治没有跟进。”
仅有两成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
“目前政府部门和社会主要的关注点都放到了事后干预。但实际上,一分的预防比千百分的后期干预都强百倍。”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说。
2014年,女童保护项目对北京、山东、浙江、江苏、吉林、湖北、贵州、云南、广东、黑龙江、广西、安徽、福建、甘肃、四川、重庆、河北、辽宁、山西、河南等21个省市城乡地区的3482名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
这1346名男生、2136名女生中,仅有20.0%的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48.3%孩子不知道何为性教育,31.7%的孩子选择“似懂非懂(知道一点点)”。
报告称,当面对“如果遇到有人不经你和家人允许,要摸你或脱你衣服,你知道该如何求助和自救吗”的问题时,有14.6%的孩子选择了“不知道”。在选择“会”的85.4%的人中,有占总数55.4%的孩子选择了“大声呼喊”。但实际上,国内外防性侵专家都强调,如果儿童在密闭偏僻场所大声呼喊,可能会导致犯罪者起意杀害孩子。
在“女童保护”项目访问的394名教师中,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开展过一次的占12.6%,两次的占12.6%;三次或三次以上的占25.0%。
在337名受访家长中,对孩子进行过性教育的未超过半数,占48.6%,没有的达51.4%,32.5%的家长从未向孩子讲过预防性侵害的知识。
对于没有开展过防性侵教育的原因,64.3%受访教师选择“不知道怎么讲”,32.5%选择“学校没有这样的课程”,选择其他原因(包括“个人不好意思”、“家长会抵触”、“上级没有要求”、“当地接受不了”、“没想过”)的均仅为0.6%。
但调查还显示,97.6%的家长支持学校对孩子进行性教育;81.3%支持公益组织在学校对孩子们开展“性教育”相关讲座;高达99.7%的教师认为,有必要将“防性侵教育”强制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这一比例比去年同期上升了约12%。
“性侵儿童案多发主要是两方面原因。”全国人大代表、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第一中学校长李一飞说,“成年人无耻,孩子们无知。最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从教育抓起。”
代表、委员和专家建议填补制度空白
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课堂教学、编发手册等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教育女学生了解预防性侵犯的知识,遭遇性侵犯后懂得如何寻求帮助”。
“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经过专家撰写、科学论证的全国性防性侵教材教案,这一领域在全国层面仍停留在空白。因此,虽然广东等地方教育部门陆续出台了性教育或防性侵的读本,但仍缺乏权威性、标准性、可推广性,导致儿童安全教育的地方实践只能停留在一地、甚至可能是一届教育部门主管领导的任上。”李一飞说。
李一飞代表建议,应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权威防性侵课本、教案,填补教案空白。
刘晓静代表建议,将儿童安全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体系,让“安全教育第一课”作为小学新生入学第一课。
“女童保护”项目建议,应鼓励地方教育部门、妇联组织、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民间公益组织对普及防性侵教育先行先试,比如印发基础防性侵知识小册子、开展公益性的讲座培训及互动活动、开通防性侵维权热线等。
针对“两薄弱”的普遍问题,李一飞呼吁教育部门,不要忽视向家长、教师群体普及培训未成年人防性侵基础知识。“从整体机制上鼓励、推动学校及教师开展未成年人监护相关领域的活动、调研走访。”
法律制度成为代表委员、专家的讨论焦点。
与会代表、委员均提到了一个历年全国两会都曾被提及的“老问题”:废除嫖宿幼女罪。
朱征夫委员、刘晓静代表强烈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
2014年全国两会上,朱征夫委员也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提案。“全国人大已给予了积极的答复,他们也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但法律的修订有一个周期。”他和张雪梅都表示对这一罪名的废除充满信心。
张雪梅表示,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各省掀起修订法规的高潮。一些省规定了针对教师的“发现性侵儿童情形强制报告义务”。
“我们遗憾地看到,10年后,法规依然难以落到实处,因为还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缺少强制性。”张雪梅说。
童小军呼吁,建立多重监督体系,从国家制度层面保证对家长、教师等监护人的监督。
朱征夫委员建议各地妇联、街道办等组织部门,从行动上加大对社区留守儿童、外来务工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关注。“比如在其监护人不到位的空白时间段,设立多名成人专人在场管理的社区未成年人临时托管点,由社区自身、行政部门、未成年人监护人三方共同出资维护。”
近年来我国还有多起亲生父亲、继父性侵子女的极端事件被曝光。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缺乏具体规定。
“制度建设是第一位的,不可能期待所有坏人变好,只有用制度去斩断黑手,建立一套对孩子侵害行为的快速监测、热线报告、评估、帮扶的监护制度。”倪春霞表示。
她介绍,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门有一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就可以代表国家来履行监护义务。
2015年1月,江苏徐州一名父亲性侵10岁亲生女,地方民政局申请撤销了其监护人资格。这也是我国1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
“这是一个好的开头。”朱征夫说。
对此,朱征夫建议加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
李一飞建议民政部门尽快探索、建立剥夺监护人监护权后的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如仿照国外已有成功实践经验,成立由独立第三方社会组织运营的福利性质非盈利机构。”
同时,专家学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培育服务社区的第三方社会组织成长,并适当考虑购买第三方服务。
本报北京3月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