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据报道,目前政府采购总规模已从2002年的1009亿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亿元,但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暴露出质量不高、效率低下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
之所以要实行政府采购,本是为了发挥专业和集中的优势,达到物美价廉的目的,并防止各单位自行采购中可能出现的腐败。但一些政府采购事项,之所以结果与初衷大相径庭,不仅质次价高,还导致了更大的腐败,一在于权力集中于少数单位、少数人手里,二在于过程不能公开透明,使监督形同虚设、流于形式,甚至连形式也没有,为权力寻租、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
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在回避、公开、追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真正实现进行政府采购的目的,关键是要提高公开透明程度,把整个评估决策过程置于阳光下运作。而过去长期以来,以防止腐败特别是行贿、受贿为由,一些政府采购的过程往往像做地下工作一样。谁组织、谁参评,讨论的过程,表决的结果,决策的依据、理由等等,外界一概不知。如各级政府机构会议定点机构、车辆维修定点厂家等与工作质量和经费支出直接相关的重要事项,只是上级主管部门发一个名单,让有关部门严格从中选择而已。发现质次价高的情况时,各单位也只能发发牢骚。
让政府采购工作在阳光下运作,必须使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而不能仅仅依靠主管部门、主办单位自己监督自己。首先,对所有政府采购事项都要公开发布公告。要明确采购目的、需求标准、质量要求、经费预算等,明确政府采购采取的具体形式及依据,如竞标、邀标等;其次,对所有参评专家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只有有效的公示和监督,才能把可能的利害关系者排除在外,使回避制度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并为可能和必要的追责奠定基础;第三,公布表决结果和决策依据。即使出于人身安全的角度,不宜公布每个专家的具体意见和投票情况,但最终的决定性意见特别是中标单位的中标依据应该公之于众,而每个专家的具体意见和表决结果不仅应记录在案,而且要妥善保存。对入选者和淘汰者,都要明确提出站得住脚的理由。
此外,对如定点饭店、供应商、修车厂等,都要向各机关单位提供其入选依据、相关事项的具体标准,以便各单位在具体事项中参照,发现与中标标准不符的情况时及时反馈。而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也要及时了解定点单位的价格变化与工作质量,优胜劣汰,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