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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5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我国将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05日   03 版)

    2014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涉案财物随意处置问题比较突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对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但执法司法实践中涉案财物处置工作随意性大,保管不规范、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处置不及时、救济不到位等问题突出,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一个突出问题就发生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过程中,社会反应十分强烈。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的诉讼领域、不同的执法司法环节,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难以用一个文件统一规范。因此,《意见》重在明确政策或者政策取向,为中央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提供依据。《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实现依法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障执法司法工作进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

    问:针对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大的问题,《意见》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执法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有的没有立案就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拒不返还;有的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影响正常经营。针对这个问题,《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的要求。

    一是规定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二是强调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三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我国将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

    问:在解决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问题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保管不规范,不仅容易造成涉案财物的毁损、灭失,影响案件办理,而且也可能导致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了三条具体举措。

    一是建立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制约制度。规定政法机关指定一个部门统一保管涉案财物,严禁由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二是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均应当制作详细清单。对扣押款项应当逐案设立明细账,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三是对赃物特别是贵重物品实行分类保管,做到一案一账、一物一卡、账实相符。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应当随案移送,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健全交接手续,防止损毁、丢失等。

    问:为什么要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

    答: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的办案机关不及时移送涉案财物,出现长期滞留、积压,导致法院判决后无法处理;涉案财物移送涉及部门多、环节多、时间长、风险大,相关信息不透明,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甚至司法腐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的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处置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约成本、降低风险,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探索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

    问:在及时、妥善处置涉案财物方面有什么具体举措?

    答: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一些权属明确的被害人财产不及时返还,对一些容易变质、贬值的特殊财物处置不当,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群众反映十分强烈。针对该问题,《意见》提出两条具体举措。

    一是完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程序。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都应当及时返还。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时一并处理。

    二是完善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程序。规定在确保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对不宜长期保存、易贬值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特定财物,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批准后可以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存入各单位唯一合规账户。

    问:在提高查询、冻结、划扣工作效率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非法集资、传销、地下钱庄、涉税犯罪以及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涉案账户查询难、冻结难、划扣难问题非常突出,影响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此,《意见》规定办案单位依法需要查询、冻结或划扣涉案款项的,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探索建立统一的专门查询机制,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制度,完善集中查询、冻结和定期续冻制度。

    追缴违法所得由法院负责执行

    问:在完善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的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制度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刑事裁判中涉及财物部分的执行,始终是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一个难点。特别是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赃被害人损失的,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得不到有效执行,存在“空判”现象。对此,《意见》规定,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法院应当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负责执行,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予以配合。

    问:为什么由公安部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

    答:目前,我国参与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机关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但由于职能比较分散,难以适应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需要。对此,《意见》规定公安部确定专门机构统一负责到境外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赃侦查取证工作制度。这有利于改变当前境外追逃追赃多头参与的现状,充分发挥公安部驻外警务联络官的作用,构建集中统一、分工合作、高效顺畅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追逃追赃对外合力。 

    问: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利、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由于刑事诉讼涉案财物范围的界定比较原则,也比较宽泛,实践中存在超范围查封、扣押、不当查封、扣押善意第三人财物等问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对此,《意见》提出了两条具体举措。

    一是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规定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对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就财物处理部分提出上诉,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二是提出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违法违规处置涉案财物导致国家赔偿 有关责任人将被依法追偿

    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在保障机制方面有什么具体措施?

    答:在这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

    一是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相互监督,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上级政法机关发现下级政法机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限期纠正。

    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问:如何确保《意见》落实?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中央政法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任务分工的阶段性时间进度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保证贯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中央政法委将会同有关单位及时跟踪改革进展情况,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真正让人民群众对改革有更多获得感。

    本报北京3月4日电

本报记者 庄庆鸿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3月05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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