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就对这部行政法规的修改或解释提出过两次建议,但十年过去了,我关心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3月10日上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四川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大熊猫繁育研究中心主任侯蓉针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时说。
她说的行政法规指的是2004年颁布实施的《兽药管理条例》,其中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人用药品品种齐全,质量相对可靠,过去国内在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治中主要使用人用药品实施救治。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购买一些特殊药品比如野生动物救治中的麻醉药品时遇到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救治工作。”侯蓉说,她呼吁了多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但“目前野生动物的救治实际上还是必须得使用人用药品”。
在侯蓉看来,这个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事例,由于法规的部分条款的不完善,直接导致了有法不能依,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如今,她注意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立法后评估程序,并建议,“能否明确规定如何利用立法后评估结果”。
侯蓉告诉记者,自己原来不了解《立法法》,今年1月中旬,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将已经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下发给全部的驻川全国人大代表,要求他们认真研读,提出修改意见。她发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有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相关内容,于是就关注了这一部分的规定,还提出了“明确固定法律法规修改、废止的建议”。在侯蓉的4页发言稿中,字里行间,密密麻麻地写满了《立法法》中的相关条文。
和侯蓉同在四川代表团的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告诉记者,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一个月多前,也就是1月把草案发给了代表。”王明雯说。她在发言中,提出了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7个方面的14条具体修改建议。她关注如何在立法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并提出要将草案中的几处“可以”的表述改成“应当”,此外,还建议如何使草案中的表述更加严谨具体,不要留下太多解释空间。
在曾经对《立法法》提出过修改建议或议案的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几位省级或地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如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翠凤、胡连松等。
“在人大工作的代表关注《立法法》修改很正常,立法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周洪宇说。他曾经提出过完善授权立法、提高立法透明度的议案。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买世蕊也曾提出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议案。在她看来,《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三会形式,社会各界反映最好的立法听证会很少举行。
“我对《立法法》的其他条文都不太懂,曾经看到报纸上、电视上报道的立法听证会,觉得这种会议能够听取老百姓的意见,就想着《立法法》里面能不能把立法听证会固定下来。”买世蕊说。
3月9日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孙宪忠在驻地起草了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四条建议。身为中国民商法学领域的专家,他说:“法律制定之后多年不变,即使存在明显的制度落后也迟迟不改,而立法议案在我国的产生是非常困难的,人大代表提出直接的立法议案几乎不可能。”
孙宪忠表示,中国民商法立法凸显了上述问题。《民法通则》关于“联营”的规定,关于只有“个体工商户”而没有民营企业的规定,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等多处规定,都已严重不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现实,但长期以来得不到修改。《物权法》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规定,不符合改革精神,但也不改。
他建议,《立法法》对法律修订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如果涉及的问题不是特别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则建议适用较为简单的程序,不必要把所有的立法行为都划为重大行为,这样可以降低法律修订的难度,及时回应现实难题。
王明雯告诉记者,她所在的代表团和小组里,有关《立法法》修改,大家讨论最热烈的就是那些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条款,比如税收法定原则在草案三审稿中表述的变化、地方政府不能创设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规章等。
“媒体为何用‘限购、限行不能任性’这种语言来表述《立法法》修改的内容,原因就是这些规定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代表也应该积极发声。”王明雯说。
她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审议的法律意义重大,都是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支架性意义的法律,比如《物权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等,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后,人大代表中也应增加一些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士,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这也已经写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不过,可能需要一个过程”。
本报北京3月1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