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一些修改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立法问题上的“咬文嚼字”,是代表们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
对比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今天中午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草案有了不少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7页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对修正案草案做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一些修改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完全不同。立法问题上的“咬文嚼字”,是代表们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
“我提的几条意见都被采纳了。”全国人大代表戴仲川说,草案三审稿中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规定。
“我在小组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时,针对这个条文中的‘及时’提出了意见,什么叫及时?一年是及时,三年、五年是不是也是及时?相关部门怎样判断?”戴仲川说,“这种模糊的表述不应该在立法法中出现,立法应该精细化,要明确这个时间期限,比如一年之内。”
戴仲川今天看到,法律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期限具体规定为:自法律施行起一年内。
除了这条规定采纳了自己的意见,戴仲川同时也注意到,草案三审稿的几处“可以”改成了“应当”。
“当时我们在小组审议时,不止我一个代表,不少代表都对草案三审稿中‘可以’的表述太多表示了忧虑。”
身为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的戴仲川从法理上向记者解释了“可以”和“应当”在法律条文中的不同含义。
“可以的表述就代表了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应当的表述就代表是一种法定义务,必须做,不做就是违法。”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西昌学院法学院教授王明雯更是敏锐地发现了,今天主席团通过的决定草案中有三处“可以”改成了“应当”。
比如,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比如,在有关法规备案审查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
王明雯说,“这些规定都是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措施,如果用可以这种表述,缺乏刚性的约束力”。
赋予全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大变化,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注意到了今天拿到手中的决定草案中,有关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统一表述为“设区的市”。
“此前的几次修正案草案中,拥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表述都是交叉表述,包括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陈舒说,“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直接使用设区的市的表述更加明了。”
除了这些变化,税率法定再次写入报告草案更是引起了高度关注。
今天下午3点,曾经两次提出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的全国人大代表赵冬苓,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贴出了报告中增加有关“税率的确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表述,称这是代表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赵东苓曾经提出,税率是解决征多少税的问题,是整个税收基本制度的核心,反映税负的轻重,也是现实中容易被调整的一个因素。如果立法法不能对税率作具体规定,以后一些税率的调整可能就比较频繁了。
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代表审议后,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部门提出要把税率法定写进立法法的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认为,税率应该在法律范围内由全国人大主导进行调整。
国务院在紧急情况下调整税率是合理需求,但不能突破法律的授权,应提出方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虽然全国人大会议只在每年3月召开一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开6次会议,每两个月一次,政府完全可以提出税率调整要求。
另外,税率不宜频繁调整,否则会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税法权威。实际上,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部分税种是好几年调一次,个别税种是一年调一次,税率不存在频繁调整的问题。2014年年底到2015年年初,成品油消费税提高了3次,这是非常少有的,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
刘剑文认为,由全国人大规定税率,不会影响地方政府选择确定相关税率,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紧急情况调整税率。立法法应该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征管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税的减免可以暂时不列入税收法定的范围,给予政府一定的弹性和空间。
“考虑到我国国情,目前这样的规定已经是重大突破。”刘剑文表示。
本报北京3月1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