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纂的《法治蓝皮书(2015)》3月18日在北京发布。蓝皮书分报告中国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2014)(以下简称“报告”)指出,2014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裁判文书上网的数量激增,然而与不上网的数量相比,还是无法体现司法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精神。
报告认为,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方面,以公开倒逼法官审慎行使裁判权,认真撰写裁判文书,提升裁判文书说理性,同时也有助于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等。
在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目前已经建成世界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省(区、市)法院实现了能够上网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目标,截至2015年2月底共上网公布裁判文书629.4万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公布7993份。
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改进很大。
但是,目前有关裁判文书上网不适当的规定会成为裁判文书透明度进一步提升的障碍。报告认为,不宜一概将调解方式结案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规定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例外情形,包括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规定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作为公开的例外,体现了尊重国家秘密和人权的原则,但是不宜将“调解结案”的案件完全排除在公开范围之外。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应将是否公开的决定权留给当事人,原则上,法院可以不予上网公开,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另外,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的公开对于公众了解该刑事案件也是有意义的,实践中也确实进行了公开。
报告建议,为最大限度地推进裁判文书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之外,裁判文书均应该上网公开,取消司法机关“不宜公开”的自由裁量权。
此外,报告提出,不宜将生效作为裁判文书上网的前提。尽管《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将裁判文书从生效到上网的最长期限缩短至7日,但由于裁判文书生效涉及送达当事人的日期,实践中,具体何时送达的只有司法机关才掌握,外界很难知晓,因此对于法院是否按时公开了裁判文书,公众无从监督。
另外,报告认为,裁判文书实名公开不宜“一刀切”。
《法治蓝皮书(2015)》还指出,本届政府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自2013年起,先后4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展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规模清理。这种疾风骤雨式的改革尽管在数字管理上实现了政府职能改革的绩效考核目标,然而,改革也面临着诸多困境。
这些困境主要表现在:以运动式治理为特征的改革模式缺乏改革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后的国家-市场、中央-地方关系,缺乏更深层面的制度改革构想;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在传统的行政审批思维下,并不熟悉或适应信息规制、标准控制、公私合作等现代化的监管工具,等等。
本报北京3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