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8年4次被判死刑、后无罪释放的念斌,不满113.9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请求撤销此前赔偿决定中关于“消除影响、精神抚慰金”等内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京华时报》3月19日)
不满决定,重新提出赔偿申请,这是念斌依法享有的权利;8年4次被判死刑,当事人失去的自由、机会、名誉,当事人及其家属为清白付出的努力、遭受的精神损失,即使是赔偿再多的钱,也许仍然是无法弥补的,因为这些东西本就无价。冤案得以昭雪,赔偿义务机关在全国性媒体上正式发布公告道歉,其实也是正义回归的一部分。所以,我期待念斌的重新申请能够获得支持,也为今后类似事件确立一个标杆。
然而,如果念斌的重新申请没有获得支持,是否就不能理解了呢?显然也不是。在网络上,很多人提出“如果这案发生在其他国家,结果会怎样呢?”甚至有人说“赔偿的多少,可以体现政府对人权的尊重程度”。质疑者的初心当然是好的,表面上看,也似乎很有道理。但是,这涉及到如何衡量一个国家冤案昭雪机制的优劣,事关我们应该有的法律理性。
就以美国类似冤案的赔偿情况来说,确实有赔偿4100万美元的先例,而且其中绝大部分来自精神赔偿。但是,这类现象在美国也并非惯例,因为美国是联邦制,没有统一的“国家赔偿法”,只能依据各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赔偿法”,所以情况相差特别大。甚至在有的州,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清白,赔偿委员会就可能拒绝赔偿。美国非营利机构“清白计划”的统计显示,美国得以洗冤的犯人中,只有57%得到了赔偿。也就是说,在比较中,我们不应该因个别案例以偏概全。
再说对人权的尊重程度,对蒙冤者,赔偿固然重要,但法律确认的清白可能更重要。在美国,司法对洗冤的最后司法结论,往往都是“撤销原判决”。如果想通过司法程序“彻底消除犯罪记录”,或者获得政府书面正式道歉,哪怕只是获得赔偿,也需要继续支付巨额的律师费用,以及更多的时间成本。所以,很多人往往只能无奈接受政府提出的和解方案。
在中国,只要冤案昭雪,获得国家赔偿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国家也有了“最低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35%上限”的明文规定。当然,具体标准,也是可以再议的。
相对于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杀案”来说,念斌无疑是幸运的。生命一旦失去,就不可挽回,即使赔偿再多,也无法清洗悲剧的印痕。所以,我们在呼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同时,更应该将关注点放在类似事件如何不再发生的机制上、放在万一发生之后如何建立便利昭雪的机制上。所幸的是,终身追责机制正在完善,我更愿意看到念斌冤狱的制造者们能尽快遭到严惩。当然,在“法治中国”的路途中,避免类似悲剧不再重演,仅靠终身追责机制,显然还是远远不够的。
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