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3日电(记者李松涛)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公告,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征管措施。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扩大到20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所谓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3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按照公告,税务部门要继续执行好核定征收企业与查账征收企业同样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同时,进一步降低企业预缴时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既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也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还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专门备案,进一步减轻小型微利企业办税负担。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政策调整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口径有了变化,由原来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调整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减轻企业负担。
近年来,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获得多项税收优惠,从2010年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来,包括此次政策调整,已先后4次扩大减半征税政策的实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