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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3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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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观察

让律师阅卷,天塌不下来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 刘武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3月30日   02 版)

    3月17日,在众多媒体的见证下,聂树斌案现任代理律师李树亭和陈光武正式步入山东高院阅卷室开始相关阅卷工作,这是10年来聂案的律师首次获得阅卷权。聂树斌申诉案代理律师李树亭感慨:“等了10年,终于等到了。”

    10年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多次向河北省高院提出阅卷申请,均被河北高院以各种理由拒绝。此前的3月12日下午,全国两会期间,山东省高院院长白泉民表示,法院将依法保障聂树斌案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律师阅卷难是备受律师界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之一,多少年来,从法律界专家学者到律师实务界一直在不断呼吁解决律师阅卷难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律师阅卷碰壁的现象屡有发生,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律师阅卷权保障不足,刁难有余,有的法院、检察院总是能找出形形色色的理由阻扰律师阅卷的正当要求,律师能否顺利阅卷得看有关司法人员的脸色。刑诉法明文规定的律师阅卷权在实践中总是被大打折扣。

    所谓律师阅卷权,简而言之就是指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其当事人案卷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可见,阅卷本来就是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固有权利,等了10年才得到法律早已赋予的阅卷权,这显然不正常。

    阅卷权是律师获取辩护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律师阅卷权是律师行使辩护权和开展辩护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对刑事案件的事实经过、涉案证据等调查取证材料只有通过阅卷才能充分了解,否则律师的辩护工作很难有效开展。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不能确保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辩护律师不能全面、完整地阅卷,律师就不太可能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也就难以充分履行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际上,聂树斌案代理律师长期没法正常阅卷,导致其在申诉前期无法了解相关案情,申诉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或许有人会说,律师10年之久无法阅卷主要缘于聂树斌案有着特殊背景、案情复杂。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在法律赋予的阅卷权前,任何借口都是苍白无效的。越是重大复杂的案件,越应该满足律师的阅卷权以便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实际上,假如聂案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保障,就可能会促进该案早日得到纠错。有的办案机关为了避免出现因纠错改判被追责的局面出现,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律师权利。这种牺牲司法公正和律师权益的心态可谓用心良苦且居心叵测,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今天是绝不能容忍的。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应该强化司法机关的法治观念,坚决落实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依规追究刁难阻挠律师依法阅卷者的责任,使律师阅卷权依法得到切实保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律师在案件公正审判中的作用。

    让尊重和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就必须将有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阅卷要求必须无条件地满足,不能将对律师阅卷权的保障片面依赖舆论的压力或者上级的指示。在保障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法院、检察院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拒绝的权力。

    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也是司法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公开更直接的涵义是司法个案的公开,唯有将司法公开真正落实到向律师公开相关案卷材料上,司法公开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

    值得欣慰的是,去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早就指出: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尊重和发挥律师的作用,不妨就先从尊重和保障律师合法的阅卷权开始,先下决心解决好律师阅卷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真正让保障律师阅卷权成为司法新常态。

    让律师阅卷,天塌不下来!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 刘武俊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3月3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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