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庄庆鸿)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既要规范自身办案活动,又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制度。
一是建立相互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办案和保管相分离,严禁办案部门、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防止违法处置。发现办案部门、保管部门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滥用职权等依法追究责任;办案人员、保管人员调换、侵吞、窃取、挪用涉案财物的,按贪污等依法追究责任。
二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制度。
对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或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承办案件检察院应将涉案财物统一上缴中央政法机关涉案财物账户,待判决生效后通过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入中央国库。
三是建立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办案经费安排制度。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地方异地查办的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必要时提前预拨办案经费。
在建立完善机制、确保规范处置涉案财物方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专门查询机制,完善违法所得追缴、执行工作机制,健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判机关、财政、人民银行等单位的协作配合机制,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通知提出,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确有错误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责令限期纠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责;对因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处置工作失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并应予国家赔偿的,要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