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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0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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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思录

“自出版”还是“自传播”

潘凯雄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03日   11 版)

    所谓“自出版”按现在一般通行的定义是指作者在没有第三方出版商介入的情况下,利用电子图书平台自主出版书籍或多媒体产品,也称为“原生电子书”,它要求作者全程参与出版过程。“自出版”的拥趸们声称这种出版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让作者获得更好的报酬。据说:全球首个“自出版”成功的作者是美国人约翰·洛克,他曾在一个电子图书平台上发表作品,在几个月内就卖出了100多万本。

    就是这样一种“自出版”不仅被认为是新兴出版、数字出版的重要组成部份,而且还有不少预言者声称这就是出版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它已经对传统出版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后者的生存正遭到严重威胁,寿终正寝指日可待。一个有力的证据就是在Kindle上排行前100名的畅销书中,如今已有28种是作家“自出版”书,排名前50名的图书中,也有11种出自这种出版模式。

    “自出版”及其来势凶猛作为一种现象的客观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硬要将这种现象与传统出版生拉硬扯地摆在一起还要进行所谓比较,并由此而断言一面是朝阳的冉冉升起,一面是夕阳的缓缓落山则未免有些草率。说到底,所谓“自出版”这一现象本身到底属不属于出版的范畴?如果不在同一范畴那又从何比较?这恐怕是我们讨论问题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最基本的思维逻辑,如果连这点最基本的常识都没弄清就大着嘴巴指点江山,本身岂不就是很荒谬?

    谈及出版,公认的界定这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即编辑、复制与传播,缺一则不能谓之为出版。以此来衡量所谓“自出版”,看它的行为过程,固然不缺复制与传播的要素,但编辑要素则明显缺失,这显然就不应当纳入出版的范畴。如果有人以为如此界定未免太机械、太教条、太僵化、太不与时俱进,那我们也不妨姑且抛开概念而从实际出发,看看编辑要素在出版行为中占有何等不可或缺的位置。

    众所周知,出版的本质属性在于选择与发现,而这一本质恰恰就是通过编辑的功能来实现的,所谓编辑的功能说到底就是编什么和如何编?前者意味着选择什么发现什么,后者则重在如何将自己的选择与发现以一种最合适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功能靠谁来实施?“自出版”中的那个“自”行不行?理论上固然不能绝对说不行,但全程“自说自划”的公信力如何的确不得不令人怀疑?况且任何学科终究有着自己的专业门槛,这需要具有公正、客观与权威的第三方来判定,于是这才有了出版这个行业,有了出版商与出版人这个职业,而且也不是人人都可胜任这个职业,入行还需要一定的专业资质,以尽可能地体现第三方的公正、客观与权威。

    不可否认,现在所谓“自出版”出版物中的文学作品占有相当比重,而文学审美又确有见仁见智之说,但无论审美差异如何之大,只要是文学创作,一些底线标准总还是存在公共性;至于其他学科的专业门槛那就更是毋庸置疑的了。一味的“自”下去,这种专业门槛靠谁来保障?任其泛滥下去,其结果到底是“繁荣”还是“毁容”?看看我们网络上的所谓“原创文学”作品,也被视为“自出版”一类,其产量与注册作者量都大得惊人,这种全民皆作家的“狂欢”着实令人想起上世纪五十年代大跃进时期的“全民诗歌”。一些“脑残”者甚至将其视为数字出版巨大成就的表现之一,倘果真如此,又何以还要呼唤促进社会主义文艺的大发展大繁荣?又何以理解总书记所说的“有高原”“缺高峰”?拍着脑袋说大话下结论,痛快自是痛快,只是经不起逻辑的推敲和实践的检验,终归要露怯。

    有人或许还会将“自出版”与“自媒体”相提并论,既然承认“自媒体”为什么不承认“自出版”?不错,虽都有个“自”字,虽都是借助于数字化平台,但“自出版”还是不同于“自媒体”。“媒介即信息”已成传媒界共识,而出版则不同,两者间的界限还是十分清晰的。

    回过头再来看所谓“自出版”。在有关出版的公共界定和本质属性没有改变之前,目前所谓的“自出版”与其说是“自出版”不如说是一种“自传播”更为准确,这种“自传播”其实无关是否与电子平台相联结,即便在电子平台未出现之前“自传播”就已存在,中国人曾经熟悉的大字报、传单一类就是如此,所不同的只不过是没有形成商业效应而已。

    难道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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