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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13日 星期一
中青在线

市里开会协调,法院“变通”掉包,冻结款被悄悄“放走”

这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吗

实习生 谢亚乔 本报记者 卢义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4月13日   03 版)

    当看到法院冻结福建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1915万元存款的时候,李启坤和梁福坚都曾以为,自己被欠的钱很快就能要回来了。

    然而,一个月之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中1415万元解除冻结,担保物被替换为早已抵押给银行的厂房。对于这一变动,李启坤和梁福坚事前一无所知。

    今年2月,厦门中院的法官向他们作出解释:该公司是政府扶持的企业,当时提出经营困难且准备上市,希望法院能“放水养鱼”,不要把账户全部封死。厦门市有关部门也召开协调会,希望法院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目前困难。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列举的“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中,“开协调会”就是其中一项。

    政府开会协调,法院灵活“变通”,冻结款被悄悄“放走”。大企业就此获得解脱,但当事人的欠款将近3年仍然一分钱都没能收回。

    1915万元冻结款悄悄解冻1415万元

    2011年,经朋友介绍,商人李启坤认识了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通。此后,李启坤与他签订了借款协议。

    这家注册资本为7207万元的公司不容小觑。据其官网介绍,该公司曾获评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也是厦门市重点民营企业、厦门市重点工业企业。

    但是,这并不是一次愉快的合作。李启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后来多次找林文通协商还款一事,均被拒绝。

    2012年4月,李启坤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800万元借款。被告人包括林文通、厦门舫昌公司以及另一家纸箱工业公司。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李启坤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财产的价值共815万元。

    林文通同样还欠商人梁福坚的钱。几乎在李启坤打官司的同时,梁福坚也向厦门中院递交了起诉书,随后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共价值1100万元。

    经过一系列辗转,5月11日厦门舫昌公司被厦门中院冻结了1915万元存款。

    “1915万元就这样被严严实实封住了。”李启坤曾感到乐观。在他看来,如果对方最终不还钱,法院就可以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划走冻结账户里的钱,“这是十拿九稳的事”。

    事情正朝好的方向发展。当年11月14日,厦门中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记载,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确认林文通应该偿还李启坤、梁福坚共计1800万元。

    就在这时,李启坤和代理律师发现了意外情况:厦门舫昌公司的冻结账户里只剩500万元,另外1415万元不翼而飞了。

    市里开协调会希望法院“灵活变通”

    李启坤没有想到,消失的1415万元,地方政府施加影响的色彩若隐若现。

    “法院跟我说,对方在5个多月前,拿同等价值的东西作为担保了。”李启坤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对于这一变动,法院事前没有征求他们的意见。

    原来,2012年6月11日,厦门舫昌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将已冻结的1915万元转至厦门中院账户,并解除该账户的冻结。理由是,该公司系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因有关诉讼案,某银行账号被法院冻结了1915万元。账户系验资账户,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及上市等诸多事宜。

    10天之后,厦门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厦门舫昌公司共计1915万元的资金冻结。不过,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将这笔钱转入法院账号,而是裁定冻结厦门舫昌公司名下的若干处厂房,作为新的担保。

    “如果早知道钱在几个月前被‘放走’了,我们怎么会选择调解?”李启坤说,他对这一点最为恼怒。

    李启坤的委托律师、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舟雄告诉记者,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解除保全措施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并且征得债权人同意,“厦门中院不仅事先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而且事后也没有将《裁定书》送达债权人”。

    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今年2月1日在福州举行的一次沟通会上,厦门中院有关法官向黄舟雄律师等人承认:“从原始卷宗来看,确实没有看到送达回执”。

    法官还披露,厦门舫昌公司属于政府扶持的企业,当年向市里提出,希望法院能够帮助它、重视它,“放水养鱼”,不要把它的账户全部封死。市里也召开相关协调会,提出希望法院能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解决目前的困难。法院这才解冻了1415万元。

    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锦标发现这当中隐患重重,因为替代作担保的厂房,其实已有部分在别处抵押。例如,在厦门中院的一份送达回执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注明了“厂房轮候第一顺位”,这表明厂房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另一些厂房则已抵押给银行。

    温锦标分析,由于厂房已经被查封,要等到法院解封之后才能处置;厂房抵押给了银行,即使被拍卖,可能偿还银行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够。

    温锦标的担心成为现实。在调解书生效之后,林文通并未如约还款。2013年1月2日,李启坤申请强制执行,3月20日,厦门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理由正是:“本案是系列案件,查封的财产需要一定的处置时间,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这样把钱放走,我真不服气。”李启坤告诉记者,如果1915万元还处于冻结状态,法院就能马上划拨给他们了。

    超期一年仍未认定是否违法

    市里开会协调,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就“放走”1415万元冻结款,这是否违法?几年已过,厦门中院仍没有作出结论。

    2014年2月16日,就被认为违法解冻的1415万元,李启坤和梁福坚向厦门中院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厦门中院一直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超出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

    时隔一年,今年2月1日,厦门中院法官在前述沟通会上解释,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首先要确认行为是不是违法的,“但现在行为是不是违法,中院还没有作结论”。

    “国家赔偿是赔偿直接损失,尚未发生的不赔。由于这个案件执行程序还没终结,两人的直接损失还不确定,有可能经过债权的处分以后,没有损失1400多万元。”法官表示,“等到实际损失出来以后,如果符合国家赔偿的要求,那就赔。”

    沟通会之后,2月10日,厦门中院作出决定,中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7条规定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对此并不认可,他说,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属于法院的“自赔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限定了中止审理的范围,取消了以往“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的条款。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早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2012年至2014年,该公司及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在厦门共有31条未履行记录,类别均是“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但记者注意到,公司在官网称曾“连续15年被评为厦门市和福建省‘守合同重信用先进单位’”。

    此外,1415万元为何未经当事人同意被“放走”,是哪个部门出面开会协调,是否违规,谁应对此负责?记者联系了厦门中院审理国家赔偿案的林姓法官,她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今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提出领导干部的某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其中,《规定》列举的第四项情形,即“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对于历时3年仍未拿到分文还款的李启坤和梁福坚来说,这些规定落实到他们身上,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本报福建厦门4月1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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