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广州白云区一家幼儿园的家长持螺丝刀伤害6名幼童,再次为广州校园的安保敲响警钟。近日,相关部门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关于“校园伤害案件处理与预防”的论坛,邀请了多名中小学校长。但有个别校长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这引发了广州市政法委综治办副主任程秀忠的“炮轰”。程秀忠说:“校长不来,说明不够重视这种关于校园安全的座谈会,连副校长也不来一个,你能代表谁?”该学校的出席代表面露难色,只得解释称:“区长到了学校,校长去那边开会了。”程秀忠继续质疑:“该你们重视的时候不来,不要出了事就推给公安机关。”(《南方都市报》4月15日)
校长不出席安全管理座谈会,确实会让人联想到不重视安全,可问题是,有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就能解决校园安全管理的问题吗?我国各级政府针对校园安全问题,没有少开会、没有少发通知、文件,可是,又究竟解决了多少实际问题?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工作的常态,这并不一定是对工作负责的做法。
由于各个政府部门都强调自己工作的重要,都要召开会议部署工作,都要求“一把手”校长亲自参加,导致校长陷入文山会海,该做的事情反而做不了。实际上,很多会议,校长根本没有必要参加。
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广州这次校园安全主题的论坛,也是老生常谈,诸如家长与校方的冲突;学校安保薄弱;学校担心承担责任,取消春游、秋游;限制学生课余活动等等,召开论坛把老问题又重述一遍,若无制度上的突破,也无益于解决实际难题。
笔者一直认为,应该把校园安全问题纳入公共安全管理的范畴,即应该由公安部门统筹学校的安全管理,包括把学校纳入治安巡逻的范围,由公安部门统一招聘、培训、管理校园保安,保障校园安保的经费,而不应该由教育部门或者学校负责。目前,我国的校园安保问题,经常出现学校、教育部门、社区、公安部门的推诿扯皮问题,有的校门口甚至成为三不管地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在我国校园安全管理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只要出现安全事故,就要追究校长的责任,这让校长不堪重负。而实际上,有的安全事故,如果清晰界定责任,根本就不应该由学校负责,比如校车事故。校车应该由政府部门保障,提供安全的校车,并由专业的公司运营,而不该由学校自己配备校车、招聘驾驶员,负责运输的安全。政府部门不解决投入问题,而只对学校发号施令,消除不了校车安全隐患。再比如春游事故。学校组织春游,如果把活动交给没有资质的公司运作,从中收取回扣,出了事故,当然要追究校方的责任,可如果学校委托的是专业的公司,签订有服务协议,事先对学生有安全教育,在春游途中,出现交通意外事故,就不应该追究校方责任。不分青红皂白地追究校方责任,学校就宁愿不组织春游。
另外,对于教师在具体教育教学活动中,怎样起到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需要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而不是仅以师德来要求。对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未成年人,起到监护责任,这是教师的法律责任。
给孩子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是政府部门、学校、社区必须携手共同直面和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不能总是停留在会议层面,只有形式上的重视,却无资金和制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