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那在小众传媒上能发布吗?”4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黄汉标表示,要从国家长远发展、从人们的健康出发来立法,现在的一手烟、二手烟对公众健康危害太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审稿规定修改为:“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不得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孙宝树委员提出,实践中,很多网站利用网民交流抽烟的经验,或者以发布烟草行业信息的名义大肆开展烟草广告活动。比如互联网上知名的“烟悦网”,标明为烟民交流网站,其身份既不是广告主,也不是广告经营和发布单位。但是,该网站以及网站内的用户提供了大量的烟草信息,包括各种品牌烟草的图片、价格、市场行情以及吸食的效果,比专门广告还专业。此类在互联网上打擦边球的行为,容易滋生非法广告活动,应当予以重视和加强监管。
严以新委员说,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大众传媒就是电视、广播、报纸不能发布烟草广告,“那是不是在马路上发传单广告是可以的?公共场所也不能发布烟草广告,烟草专卖店算不算公共场所?这样表述有些含糊,如果在法律上界定模糊,将来执行起来会有难度”。
丛斌委员建议,删掉大众两个字,什么是大众,什么是非大众,执法时不好确定,如果把大众去掉,就是所有的传播媒介都不能发布烟草广告,包括手机、微信等。
杨卫委员对此表示赞同,建议规定:全面禁止在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假设烟草广告主搞一个铁杆烟迷的微信群,把广告发到这个群里,就是一种潜在的烟草广告危险,加上“全面”两字以后,就跟我国已经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用词一样了。
本报北京4月2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