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4月28日电(记者吕博雄)曾轰动全国的黑龙江哈尔滨市延寿县暴动越狱案28日9时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三被告人犯有暴动越狱罪,均应处以死刑。案件审理中,一些越狱细节被披露。2014年9月2日4时40分许,哈尔滨市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高玉伦、李海伟、王大民杀害一名监管民警,抢走一部手机及衣物后逃脱。案发后,当地警方成立专案组开展缉捕工作,同时调集警用直升机协助搜捕。经过10天的抓捕,至9月11日17时,延寿县看守所“9·2”逃脱案件中3名逃犯全部落网。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及相关供述,该犯罪活动细节如下:
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二人均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高玉伦、王大民发现,看守所夜间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段某某提审在押人犯时有不锁监门的习惯。且据庭审中王大民的供述,高玉伦经常会被提审,甚至可以到案发看守所一位梁姓所长的办公室去打电话,因此高玉伦对看守所路径很熟,并具有作案机会。
据高玉伦当庭供认,其被判死刑后,想着越狱还能多活几天,而据三名被告人的同监在押犯称,王大民也多次表示“死也要轰轰烈烈”,经反复商议,二人最终确定了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及越狱细节、逃跑路线、逃跑方式,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李同意共同越狱。
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管教民警段某某提审,段应允。9月2日4时30分许,段某某将高玉伦提出监室至值班室内,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高玉伦用段某某的手机与家人通话后,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门外,便趁段某某不备,从段身后用胳膊勒住段颈部。
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入室内,三被告人合力将段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某某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某某双脚,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压段某某嘴部。因段某某挣扎,王大民、李海伟多次用拳头击打段头面部,最终将段制服。
高玉伦将所戴脚镣打开,三被告人按事先计划换上警服,王大民从段某某兜内翻出钥匙打开前厅大门,三人相继走出看守所。
值班武警发觉情况异常进行询问并鸣枪示警,三被告人迅速逃离。段某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庭审中,三人中仅李海伟自行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其他两人则接受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辩护律师。高玉伦在庭审中,总是斜着头,偶尔还抖几下腿,当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时,高玉伦被问民族和学历,则回答“不知道”“忘了”。
庭审中,控辩双方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主从犯的认定,以及该项犯罪应适用暴动越狱罪还是组织越狱罪的法律条文。高玉伦的辩护律师称,检方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的暴动越狱罪应具有相应的规模性、武装性以及公开性,而该案不适用,只适用组织越狱罪的法条。李海伟及其辩护律师则极力辩称李在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地位,应为从犯,应从轻量刑。王大民及其辩护律师也辩称,王在犯罪活动中,受高玉伦蛊惑,发挥的作用弱于高。而在28日整天的庭审中,高玉伦在被问询时,则均以“认罪”“伏法”等简单话语答复。
据了解,29日哈尔滨市中院还将对三被告人的前罪进行审理,再择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