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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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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界

对民办学校合理营利别总耿耿于怀

胡卫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04日   10 版)

    今年年初,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无疑,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分类管理的决定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一大利好消息,突破了对教育属性的传统认识,进一步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逻辑起点,释放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的积极信号。

    今天再去争论教育本身是营利还是非营利,就像当年争论市场经济姓社姓资一样,没有意义。中外教育发展历史表明,放开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洪水猛兽,教育既可以是公益事业,又可以为营利产业。在当前国情下,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举办教育,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李克强总理所说:“当前深化教育领域改革,仍然要抓住牵一发动全身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抓紧推出既利当前更利长远的重要改革举措,务求取得更大成效。”以此观察当下的民办教育改革,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无疑抓住了“牛鼻子”,以此为突破口,有利于让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提供优质教育服务获得堂堂正正、合法体面的收入,将有力激发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热情,为教育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产品,带动教育消费和经济发展。

    当然,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工程,要想释放民办教育改革的“红利”,目前要做的不是急于欢欣鼓舞,而是要加快顶层设计,使政策真正落地生根。

    现实中,民办教育优惠政策就像一张画好的饼,看得到、吃不到,出台多、落实少。许多政策因不具操作性被束之高阁,社会资本投入教育屡屡遭遇“弹簧门”、“玻璃门”,引发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政策普遍缺乏信心。近年来,在政府对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社会、企业和个人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呈“国进民退”态势,就是印证。在此,有必要澄清几点认识,走出分类管理的误区。

    其一,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两种不同的办学类型,不存在高低之分。眼下,许多人一听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认为办学质量低下,投资者唯利是图。其实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是一种是非价值判断,而是一种类型,适用于不同的管理办法。营利性教育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是一个不言自明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正如著名教育专家阿尔巴赫特所言,营利性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现象,而且它还会继续扩张。

    当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不能满足公众教育需求时,在适宜的制度环境下,就会有民间营利性教育机构进入,来填充非营利性组织留下的市场空间。非营利性并不等于高质量,营利性也并不代表低水平,非营利性学校也存在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质量不高的现象,营利性学校也可能办出特色,国外许多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得到政府的保护,受到市场的欢迎,不愁生源。对此,我们不能以歧视的眼光看待营利性学校,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对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就不应该存在道义和非道义的区分,都应得到尊重和允许,并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发展空间。

    其二,应从国家层面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期以来,我国按照非营利性制度设计民办教育,缺少允许营利性教育存在的制度环境,公众对民营企业、民营医院获取经济回报习以为常,对于民办学校营利却耿耿于怀。现在既然政府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应该给予其发展空间和相应的支持政策。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是市场的产物,政府应该站在民众立场上,从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教育服务体系的建构者和监督者,合理配置公共资源,让人民在教育消费过程中得到质量保障,这才是政府的分内之事。

    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价值追求、运行规律、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有明显差异,在课程设置、教师管理、学生服务等方面也存在区别。政府部门应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健全办学许可、注册登记、产权归属、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督导评估、法人治理等基本制度。同时,要完善相应的政府管理和服务体系,包括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各种政策优惠,不能简单地把非营利性制度设计得宽松一些,营利性制度设计得苛刻一些,而应让两者在公平的赛道上起跑。

    其三,应尊重举办者意愿,让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营利性、非营利性。选择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应该是基于民办学校办学主体的自主选择。政府部门不能引蛇出洞,然后一网打尽,以道德名义绑架投资方,强行要求其捐赠或者选择非营利性学校。这样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有的举办者可能会因此转移资产,转让学校,收回投资,甚至从中牟取短期利益。

    当前对于学历教育能否营利一直存在争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举办者采用“合理回报”予以奖励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顾及了我国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的现实情况。国外一些营利性教育公司可以进行学历教育,美国营利性大学甚至可以授予博士学位。当前,我国营利性民办学校仅限于非学历教育领域,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本科层次以上教育领域尚未放开,应该在准入制度方面有所突破。建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借鉴国际广泛采用的投资准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不宜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范畴,清单以外则充分开放,“法无禁止皆可为”,只要按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即可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四,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对运行方式的选择,不能对教师和学生贴上标签。不管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聘请的教师只要符合资质,都是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都是纳税人的子女,因此,应该同在蓝天下,共享阳光雨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该让学生享受公平教育权利,让教师获得同等“国民待遇”,不能因为所处学校性质不一样,就被差别化对待。

    (作者为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

胡卫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5月04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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