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与机关不同,应该遵循办学规律,而不是像一个机关那样运转,因此才有“学校去行政化”的提法。学校行政化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学校与政府关系的“下级化”,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异化为行政关系;二是学校内部管理的“官僚化”,不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官大一级压死人”;三是学校与社会关系的“级别化”,衡量一所学校的社会地位,不是靠学校的声誉,不是靠对学校专业性的评价,而是靠学校的行政级别。
但是,行政化与行政是有区别的。行政化的本质是层级化基础上的官僚化,依赖行政权力而产生;而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在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服务、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因而,行政具有普遍性,而行政化是有了行政权才产生的。学校是一个没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因而需要“去行政化”;学校也是一个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行政现象。所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不可能取消学校行政。
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从厘清学校与政府关系的角度,确实是去行政化的措施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去行政化了。划清政府与学校各自的角色与责权,不实现政府对学校由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变为提供服务,仍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方式,即使取消了学校的行政级别,行政化的问题可能依然存在。
一个组织内部是否滑向行政化,主要取决于这个组织的运营理念及决策模式。取消学校行政级别之后,如果学校的行政组织依然坚持官僚理念,依然坚持权力导向,依然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决策模式,学校内部就依然可能是等级森严的“官本位”,依然可能陷在行政化的泥沼里不能自拔。
学校去行政化,不是要去掉行政机构,更不是要去掉学校的行政活动,而是尽量去掉妨碍教育进步的行政因素。任何高水平的组织,一定是建立在高效行政服务的基础上。在这个意义上,学校不仅不能去掉行政,反而应该围绕服务,强化学校的内部行政,如优化治理结构,科学界定行政职能,实现行政人员专业化、专门化,创新用人机制,激发机制活力,等等。
学校去行政化,也绝不是取消学校行政级别就可一蹴而就的。要打破路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更需要外力的倒逼。就学校去行政化来说,这种倒逼力量主要来自来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专业中介机构的倒逼;二是法治的倒逼,需要《教育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通过立法程序赋予《学校章程》的法律效力,在划清政府与学校边界的同时,让学校内部的行政系统与行政人员对此产生敬畏。
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是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但不是不要学校的行政部门和行政活动,而是让行政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学术服务,淡化学校的官僚色彩,真正让学校回归教学和学术本位。
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