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民官先生拨打媒体热线反映,他朋友从平潭寄了两个包裹给他,他去汽车南站取件时,被告知要再交10元“通知费”。官先生质疑,明明寄件人已经付了钱,取件还要另外加钱,行李房有实行“双向收费”的违规之嫌。他拨打了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后,车站行李房放弃了收费。(《海峡都市报》5月8日)
行李房很会打“心理战”,以为消费者“花了买鸡钱,不会舍不得几个酱油钱”,便3元一件、5元一件地收起了“包裹通知费”;官先生却善打“法律牌”,哪有收了寄件费又另收取件费的,一个电话打到物价部门,结果如愿以偿地免交了这笔稀里糊涂的“通知费”。
此事看似已经圆满解决,实际仍属了犹未了。因为媒体报道继续披露,据理力争的官先生,虽然没交“通知费”也领回了自己的包裹,但也随之发现,其他去行李房取件的市民,要么不识猫腻,要么懒得较真,还在一个个地掏钱取件。而车站方面貌似还“岂能不收”地振振有词:“通过车站寄件与快递不一样。对方车站收了寄件费,只是把包裹送到车站,到站后还要雇人卸车,还要逐个通知,每个月电话费都要一两千元”云云。有这样的收取“包裹通知费”思维,若无相关部门的明令禁止,众多蒙在鼓里的消费者,怎能不被一点一滴地“揩油”和“割肉”?
车站行李房的“包裹通知费”,真的可以收得“理直气壮”吗?在当地物价部门还没具体作答的情况下,我看不妨来个“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笔者也认同车站方面的说法,他们的寄件与快递不一样;然而,这个“不一样”,不等于就可作为收取“通知费”的天然理由。原因在于,快递公司在收到包裹后,还要负责把东西送到顾客家里,而行李房只是放在那儿让市民去取。如此一对比,快递公司付出的人力和物力更多,又何来车站还要收取“通知费”的自我滋润之理呢?
从车站行李房的收取“包裹通知费”,倒让我迅即想起了网上曾经流传的一则诙谐讽刺的冷笑话。说的是,某电信局长上街买鱼,摊主把鱼往电子秤上一放,问其要不要看到分量和价钱?局长说当然要看,摊主就说行,另加“用秤显示费”;然后又说“四斤一两算五斤”,不等局长发问,便解释道,“你们电信局不也按超出一秒算一分钟收费的吗”?顿时把局长噎得不行。
从“包裹通知费”想到“局长买鱼记”,不是说车站行李房有着与电信局那样“霸气资源”,而是讲,凡事最好公平合理,不要“仗势欺人”——倘若像“包裹通知费”之类“双向得利”可以任意设计、任性收取,以后一旦弄得众所皆知,等你出了车站行李房的这个“一亩三分地”,人家照样也能如法炮制地“请君入瓮”,岂不陷于“人人坑人又自坑”的可悲境地了?!建议福州那个车站的行李房,再去阅读一下“局长买鱼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