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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4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有此一说

理顺旅游市场各主体间契约关系

王兴斌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14日   11 版)

    云南一名导游辱骂不购物的游客,被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了导游从业资格,相关的旅行社负责人被罚款两万元,同时媒体几乎一边倒,铺天盖地地声讨那个导游。也有传闻,这个旅行团的个人团费是1元,而相关游客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500元的“补偿”。

    如果此消息属实,人们不禁要问:只收1元团费的旅游产品明显违反《旅游法》,为何能在大庭广众之中在市场上销售?如此监管不力有关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该不该问责?有关的旅游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上有没有失责?交1元就想旅游的游客该不该受到谴责?这种想白玩白吃的消费行为能得到500倍团费的“补偿”,是否在鼓励“1元团”的消费行为?这每人500元的“补偿”金出自何处?把“板子”只打在导游身上虽有“杀一儆百”之短期效应,但未必有长效。

    “零负团费”这种现象屡治不绝、屡整屡滥,是不成熟的旅游消费者、不成熟的旅游经营者、不成熟的旅游服务者和不成熟的旅游管理者合力造成的。一句话,是现阶段不成熟的旅游市场和旅游经济滋生的综合顽症。在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低价”屡见不鲜,既难界定,更难由谁界定。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更是物有所值的等价交换经济。要让所有的消费者懂得,旅游这种服务交易与实物商品交易一样,“一分钱一分货”。“优质优价”这条起码的市场法则也适用旅游市场。包括导游服务在内的消费也与购买实物商品一样,是有代价的。你想得到旅游服务必须要支付金钱,“吃白食”者不得“食”。

    在全社会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导游本质上与律师一样是自由职业者,如同法律咨询要付律师费一样,游客也应该向导游付服务费。要在旅游业界形成一种行规,旅行社作为企业,雇用专职导游与雇用销售、计调、后勤人员一样,必须要签署、履行包括“五险一金”内容的劳动合同,否则非法;聘用兼职导游必须支付合理的佣金,更不得让导游垫付团费或缴付“人头费”。

    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风气,向导游支付质价相符的报酬(包括小费),是理所当然的。现在每年有1亿多人次的出境游客,到了境外、尤其国外,都要向导游、客房服务员、门童支付小费以示酬谢成为常态,为何在国内旅游,“小费”就成了一种类似索贿性质的“非法”收入了呢?就旅行社企业而言,用“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低价去赢得顾客、与竞争者争夺市场,如果没有损害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本身并不违法,但若用这种行为去欺骗游客、压榨导游,这就成了违法经营。一旦游客投诉、导游举报,就该受到法律制裁、同行谴责,用《消费者权益法》、《劳动法》去处置。

    只有从根本上理顺并建立旅游经营者、服务者、管理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公平互利的契约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化解长期困扰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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