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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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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安全事故频发 剑指责任主体不明

谁来保障路人的出行安全

实习生 王书画 张童 本报记者 王帝  来源: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15日   07 版)

    近来,行人安全事故频发。北京玉渊潭公园广告牌伤人事件余音尚在,河南安阳悲剧又现:一个路人骑电动车载着的煤气罐在路上爆炸,伤及一辆汽车,该居民当场死亡。

    因疏于监管,由户外公共设施导致的安全事故并不鲜见。施工未立警告牌、河道没有护栏或护栏损坏、设置不合理的绿化带、高空的不明坠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久未修剪的树木危枝枯枝、缺少安保设施的危楼等,都曾充当过伤害行人安全的“凶器”。

    驾驶者违法运输危险物品,无视法律的酒驾、疲劳驾驶、闯红灯、超速、超载等行为,无疑对行人的出行安全带来更大威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指出,公共安全领域的具体事件,包括公共设施、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等30多种有关社会、经济方面的安全防范内容,具体权责归属涉及几十个部门,但各个部门基本是“分兵把守”,缺乏联动。

    “法律中对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划分不清晰,在责任追究方面做得也不够。板子打不到相关部门身上,易使相关部门疏于履职。”王成栋认为,当面对多个部门承担同一职责的现象时,协调统筹的职能往往落在政府身上,造成政府职责过于宽泛,也不利于制度落实。

    以高空坠物事故为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对于条文中提到的“管理人”的认定,则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中。

    在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李春成看来,模糊的法理责任归位,会造成受伤害的行人难以维权。

    “政府承担职责的时候,应当有两套逻辑:一是法理逻辑,法律规定谁管谁就管;二是伦理逻辑,需要政府的一些部门和公职人员有主动的责任意识。”李春成认为,为保障行人安全,根本手段在于确立清晰的法理和伦理规范,破除“九龙治水”的局面。

    他建议,最直接的管理办法是“中央行政部门进行稍微明确的责任界定”。“路人的出行安全,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命令指定一个部门管,或者由社区等综合部门来承担责任。”

    面对目前难以甄别责任主体的突发事故,李春成表示:“如果找不到谁是主观意图的侵权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找不到具体承担责任的政府,就需要国家赔偿。”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认为,改进社会的执法模式与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也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措施。

    “交通安全不单单是执法部门的职权问题,出行安全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余凌云建议,当下不仅要使执法由被动变为主动,也应加强对公民的宣传教育。

实习生 王书画 张童 本报记者 王帝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5年05月15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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