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松涛)记者5月1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以不同方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有一些福利性补贴被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明确这部分支出的扣除渠道,减轻企业纳税负担,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可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予以税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职工福利费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按照目前的纳税政策,多数企业12月份的工资薪金是在当年预提出来,次年1月份发放的。为此,公告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对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按照两种情况处理: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