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13年,黄政耀终于重获自由,在家人簇拥下走出了法庭。
5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认定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不构成贪污罪,当庭无罪释放。
2002年9月,时年50岁的黄政耀被逮捕,涉嫌的罪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去年6月,历经两次取保候审、三次逮捕的黄政耀,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4年10月,二审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案件于今天宣判。
“二审法院能够作出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都很感激。”黄政耀的家人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两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无出入,但是在同一笔资金的性质认定上存在差别。
福清市是福州下辖的县级市,以“侨乡”著称。判决认定,福清市司法局下属的福清市公证处在办理涉外公证时,公证员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需要翻译的文件接收后交给黄政耀的妻子吴紫云,再由黄政耀、吴紫云等人翻译后交给公证员。
这项业务并不是法定的,而是民间的委托关系。当年,申请人在领取公证书时,公证员按每件译文2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翻译费,没有开具收费票据。有当地人士表示,20元的价格已远低于当地翻译费的市场价。
这些翻译费每月汇总后全部交给公证处一位林姓副主任,并登记造册。按照每件8元的价格,也就是翻译费的40%付给译者,余下的60%款项每月提取10%分发给公证处的公证员、吴紫云以及司法局分管工作副局长,余款仍由林姓副主任保管,待积累一段时间后分发。
具体分发时间、分发人员以及数额,最终都由黄政耀决定,林姓副主任具体执行。自1997年10月至2002年5月,分发的翻译费共计人民币73.8658万元。这当中,黄政耀、林姓副主任共同侵占翻译费17.2120万元,其中,黄政耀侵占9.55万元。
争议就此开始。一审法院认定,17.212万元系公共财产,黄政耀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同案人侵吞公共财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最终,一审法院判处黄政耀有期徒刑11年。
黄政耀及律师上诉称,这些翻译费不属于公共财产,因为公证处并无权收取翻译费,翻译费应当归译者所有,是译者的个人劳动所得。
早在2003年,司法部调查组也已认定,本案的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这份报告当年也提交给了一审法院。
在今天的二审判决中,前述17.212万元不再被认定为公共财产。二审判决认为,黄政耀利用个人专长,在业余时间翻译涉外公证文书,其收取的翻译费应归个人所有。翻译费虽存放于福清公证处林姓副主任处,但不宜据此认定为“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二审判决还认定,黄政耀的行为并未导致危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黄政耀不构成贪污罪。
本报北京5月18日电
实习生 田荣娟 本报记者 卢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