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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5月22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北京大屯路飙车案一审宣判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5月22日   04 版)

    本报北京5月21日电(记者何春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大屯路超跑飙车案,两名驾驶人员唐某某和于某某均被诉危险驾驶罪。

    法院当庭一审宣判: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两名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公诉机关指控,唐某某伙同于某某于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分别驾驶京N679Y2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与京NNR458号“法拉利”牌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两名被告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辆车当时的最高时速在179到215公里之间,是隧道内限速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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