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探亲假政策引发舆论关注。探亲假出台34年被指“名存实亡”。最长能休45天,而很多人甚至称“听都没听过”。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但一些具备休探亲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于各种原因通常不批准员工休探亲假。此外,很多单位会扣除休探亲假职工的绩效工资,休假期间仅发放很低的基本工资。
修改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将子女“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义务写入条文,不少网友吐槽:不是不想回,而是不能回,单位不批带薪探亲假。公众希望34年一成不变形同虚设的探亲假制度能够与时俱进地修改完善且落到实处,让子女能有时间多回家看看。
现行的探亲假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该规定未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只限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这意味着数量庞大的外企、民营企业员工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
探亲假的规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出台的,当时国家实行分配制度,劳动者是否远离家乡和家人,客观上由不得自己。正是出于这种逻辑,国家才在休假探亲方面,给予职工相应的政策与待遇。但是如今分配制度早就不存在,而且又有了覆盖面更广的带薪年假制度,探亲假早就应该根据现实背景变化予以调整。正如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教授指出的:“在这个背景下,继续简单地强制推行原有的探亲假的规定,或多或少会有一些矛盾之处。”
其实,类似34年一成不变的探亲假政策在现实生活中并非个例。如很多省份30多年未变的5元独生子女费,鸡肋化的洗理费、书报费,舆论年年呼吁但仍然落实不了的防暑降温费,将近20年未变的航空托运行李灭损的赔偿标准……这些“沉睡”的规定,既暴露出制度设计上缺乏“新陈代谢”,也折射出公共政策没能及时调整的不作为现象。
公共政策关涉公民的切身权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修改,都应当尊重民意和吸纳民意。遗憾的是,现实中确有少数公共政策长期休眠,无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置群众的呼声和抱怨于不顾,明显不合时宜,但就是“我自岿然不动”。任何一项公共政策都应当与时俱进地完善,34年不修改探亲假老政策,与其说是慎重,不如说是一种懒政。
名存实亡的探亲假折射了政策调整的不及时和不作为。公众应当再仔细想想,并质疑实施惰性政策的有关部门:还有多少类似探亲假长期“休眠”的政策没有被唤醒?
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