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警方通报,6月20日13时53分,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友谊河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宝马”轿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由南向西左转行驶的“马自达”牌轿车,事故造成“马自达”轿车上司机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肇事驾驶人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控制,事故详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的起因和后果令人震惊,在震惊之后又让人疑惑:经调查和鉴定,排除驾驶人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目前,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这起事故基本事实已经清楚,责任人是违法闯红灯和超速(具体车速有待认定)。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难以区分,让不少类似事故的责任人逃脱更重的惩处,即避开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交通肇事罪惩处。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受到的惩处更重,让责任人付出的代价更沉痛,不仅能让责任人牢记教训,也能让他人汲取教训。交通肇事罪受到的惩处较轻,让责任人付出的代价也较低。当然,对违反交通规则导致重大灾难,是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的确有难以认定的因素。
一般认为,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肇事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对于闯红灯和严重超速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有主观意图。因为,每个人都知道闯红灯和严重超速驾驶是违法,闯红灯和严重超速驾驶不仅可能会伤害他人,也可能会伤害自己。但是,明知有这样的后果,还要闯红灯和严重超速驾驶,就实属故意。
既然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动机的确很模糊,在动机与结果不能统一的情况下,就应主要看后果,即只要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就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审理和量刑。这样不仅让当事人记住教训,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认清这一警示,理解那是一个千万不能逾越的高压线。
如此,才能让车毁人亡的悲剧少一些,也让公众的生活更安全一些。
张田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