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王亦君)今后,经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将在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韩晓武今天下午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说明时表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时向宪法宣誓,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制度作出规定。
我国的宪法法律虽然还没有对宣誓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就职宣誓活动。2009年年初,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就职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就职人员手拿宪法面对国徽宣誓。
草案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依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即我国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韩晓武说,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对宣誓活动组织工作的规定,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各方,同时又便于操作的原则。
为此,草案规定了组织宣誓活动的3种情形: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等负责组织;第二,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任命的机关组织;第三,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宣誓仪式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决定草案制定。
草案还规定了65字的宣誓誓词:我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宪法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自觉接受监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