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满一年的已婚女工可提出生育计划安排申请”、“员工生育计划一经确定,对未按照计划怀孕而影响工作安排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近日,网曝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员工作出如此要求。对此,7月1日,该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该办法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行文下发、执行。(澎湃新闻网7月2日)
怀孕竟然还要排队,即便是在大包干的计划经济时代,从生到死的包揽中,恐怕也没有“怀孕排队”的统一安排,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居然还有如此安排,可谓奇葩。对个人而言,确实有怀孕“做计划”一说,但这也只是局限于身体调适、家庭情况等方面,而这个以单位之名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显然是对个人怀孕计划的粗暴干涉。从生理科学上讲,即便是作出了“生育计划”,谁又能保证怀孕一定可以“依计行事”呢?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不应受到任何人和单位的横加干涉。如今,这一纸意见征求稿,不仅要求生育要有计划,连成功怀孕的时间都要做到万无一失,显然是对这一权利的破坏。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颇为讽刺的是,在这份意见征求稿中,还赫然写着这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合理安排育龄女工的生育时间”,实在不知道其中哪儿来的权益保护,哪儿来的政策落实,又如何合理安排?
为什么会有这么奇葩的通知,后文其实不难找到答案——不能因生育时间安排不当影响工作或提出增人要求。换句话说,所谓的加强生育管理,只是为了“工作需要”。作为生产经营机构,注重经济效益和成本控制,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以干涉职工的生育权为代价,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合法基础,并因此失去了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即便因此收到再好的效果,又有什么意义呢?一个缺乏人性关怀,缺乏人情味的企业,又如何谈更好的经济发展呢?从根本上说,这纸通知的出现,是用人工具化逻辑下的怪胎,没有把每个职工当成一个个生动而具体的人,而是流水线上的劳动工具。
这样一则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的通知,虽然还在征求职工意见,但是“征求”只是一个形式而已,因为在通知中,已经写明“2015年三季度已婚女工生育计划安排表需在6月30日下班前报送人力资源部”。如果真的有意要征求职工意见,为何还如此火急火燎地要求报送计划安排呢?谁能够在这么短时间内计划自己的怀孕?在这个企业,恐怕根本就没有所谓的职工话语权。
一个让人唏嘘的事实是,根据媒体的梳理,如此奇葩的规定竟然由来已久,并且大面积存在。如何让“排队怀孕”的奇葩不再出现,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关乎相关法律的权威以及职工话语权的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