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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捐赠人状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一审败诉

善款是否被“挪用”?

实习生 刘言 本报记者 桂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7月15日   08 版)

    2013年7月起,志愿者通过在淘宝公益网店售卖“白雪可乐”为白雪筹措医疗费用。图片来源:网络截图

    7月8日,网友王帅在微博上转发了自己的代理律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缴纳案件上诉费的单据图片,将自己起诉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以下简称“红基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周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帅的诉讼请求。

    这场纠纷始于2013年6、7月间几名红基会志愿者发起的“白雪人道救助行动”,救助一位罹患重度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再障”)需要进行骨髓移植的女孩白雪,通过在淘宝公益网店售卖“白雪可乐”,为白雪筹措医疗费用。

    “白雪可乐”这款虚拟产品,曾经创造了网络募捐的奇迹,成为2013年中国公益领域一个著名的成功募款案例。随着2014年4月24日,“白雪可乐”的救助对象白雪因肺部感染离世,网上出现了对这一个体救助行动的质疑。

    2013年7月15日,王帅在淘宝公益网店上购买了4瓶共价值12元的“白雪可乐”的公益虚拟产品。2014年6月,王帅以红基会违反捐赠协议为由,将红基会告上法庭。

    两年前,几名志愿者通过红基会发起的这一针对个体的救助行动过程是怎样的?近年来,类似红基会为白雪提供救助的案例层出不穷,如何保证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针对个体救助,提供公募渠道的公益组织该如何介入?中国青年报记者近日进行了调查。

    “白雪可乐”救助再障女孩

    2013年6月,为了给白雪募集医疗费,志愿者找到了红基会,希望能够共同帮助白雪。

    红基会天使云项目办公室主任朱爱晶当时代表红基会与志愿者进行了对接。朱爱晶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的会谈纪要显示,2013年6月29日,志愿者们与红基会代表召开了救助行动的第一次会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授权协议。红基会授权黄伟富等人以“白雪人道救助行动”的名义开展微博转发活动并开设公益网店,为白雪募集救助资金,并同意黄伟富在此类微博转发中使用红基会名称或标识。

    6天后,虚拟产品“白雪可乐”在淘宝上架,到7月10日,“白雪可乐”就卖了近5万件。红基会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7月11日,志愿者团队通过网店和银行账户共接收捐款304356.05元。

    7月15日,红基会向“白雪人道救助行动”医治白雪的陆道培血液肿瘤中心汇去30万元骨髓移植手术押金。也是在这一天,王帅在“白雪人道救助行动”的公益网店购买了4件“白雪可乐”,价值12元。此前,王帅曾通过举办义演活动为白雪募捐,所得的十几万元捐款直接打进了白雪在医院的账户里。

    既然有捐款的渠道,为什么还要通过“白雪可乐”捐款呢?王帅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他是为了监督红基会,一旦发生纠纷,有了捐款人的身份,才能更好地监督。彼时正值四川芦山地震的救灾募捐时期,红基会遭受不少人的质疑。在购买“白雪可乐”给商家留下的评价中,王帅这样写道:“我来提醒下你们,别拿一分钱,全部给白雪,我们会一直关注你们的事情,知道你们是红十字会。”    

    最初的166667罐“白雪可乐”卖完后,志愿者团队又上架了一批,并于2013年7月27日在微博发布声明称:“白雪人道救助重点关注白雪的医治,目前已经基本完成白雪本人的募捐,对社会爱心人士表示感谢。因成立白雪人道救助基金之需,暂不关闭募捐渠道,旨在筹集更多善款,用于更多急需救助的再障病患。”10月16日,“白雪天使基金”成立。在此期间,白雪顺利完成骨髓移植,于8月20日中午11时出舱。

    之后,“白雪可乐”一直没有下架,直到2014年4月24日白雪因肺部感染离世,捐款也没有停止,这是日后受到网友质疑的一点。

    2014年5月24日在“生命天使基金”举行的恳谈会上,志愿者团队成员之一王汶涖曾说,当时基金曾作过公开回应:根据医生描述,再障的术后恢复时间非常长,一旦发生意外,很有可能在抢救过程中需要花费几十万元,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措手不及无钱可用的情况,以及为了救助更多的再障患者,基金决定不停止“白雪可乐”的售卖。

    白雪对此表示了不理解,她在2013年11月给志愿者团队的一封亲笔信中提出,善款是定向捐给她的,除了法定列支的行动及募捐开支,剩下的善款由她取出存到一张新卡上,并对捐款和支出进行公开,便于大家监督。同时她希望,“白雪可乐”停止线上销售,“白雪天使基金”不再使用白雪的名字。

    朱爱晶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说,“白雪天使基金”改为“生命天使基金”是白雪自己主动提出来的,因为当时她住院时,有人跑到病房下跪求白雪帮帮自己的孩子。“当初就和志愿者沟通过,筹集到达一定额度后变成专项基金,用没有用完的钱救助其他人。对此,志愿者表示认同,白雪的授权同意书中也有这样一条,即白雪在优先获得募捐款项的情况下,同意将治疗再障所必需的医疗费外的结余,用于其他人员的救助。”朱爱晶说。

    最终,由志愿者团队和红基会组成的白雪爱心基金管委会经过讨论,接受了更名的请求,拒绝了将善款全部转出的请求。

    红基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自白雪出舱到2014年2月11日,为白雪拨款11次,共计657800元,累计拨款120万元,善款余额50万元。2014年2月8日,新浪微博账号“生命天使基金”发布消息称,为使基金健康持续发展,参酌白雪本人意愿,“白雪天使基金”更名为“生命天使基金”,并称“基金成立3个多月以来募集善款63万余元,救助贫困大病患者25人”。

    基金运行受网友质疑

    白雪离世后,白雪爱心专项基金受到网友的质疑。

    2014年5月16日,王帅以捐赠人的名义,委托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向中国红基会发出律师函,提出三点质疑:“一、红基会从未将‘生命天使基金’善款明细公示;二、未取得捐赠人同意情况下将善款的一部分挪用,改变捐赠用途;三、基金拖延拨款医疗费用,导致白雪因缺少费用耽误治疗。”

    王帅认为的“挪用”,除了前述救助的“贫困大病患者25人”外,更针对2014年2月12日“生命天使基金”发布的《关于管燕婷救助方案的公告》,“将基金善款中不急于使用的待拨付资金10万元,用于垫付管燕婷移植手术押金的缺口,待其医保报销后返还”。王帅认为,这笔钱的挪用以及拨款的不及时导致了白雪的逝世。

    红基会提供给中国青年报记者的材料中表明,自基金更名后的2014年2月12日至4月16日,为白雪拨款3次,共计25万元,累计拨款1457800元,善款余额13万元。并称,基金虽于3月26日公告拟使用“白雪可乐”捐款资助一危重再障患者陈彬,但因这期间白雪病重,未再使用“白雪可乐”捐款救助其他患者。

    朱爱晶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2013年7月1日,黄伟富代表“白雪人道救助行动”志愿者团队与白雪及她父亲签署的《授权同意书》。这份授权书授权志愿者团队使用“白雪”的名字开展本次行动,并在协议第三款中这样写道:“甲方(白雪)在优先获得募捐款项的情况下,统一将甲方治疗再生性障碍贫血所必须的医疗费外的结余费用,用于其他人员的救助。”她认为,这表明募款拿来救助其他患者,白雪事先是同意的。

    王帅的代理律师梁艳艳则提出,《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他认为,自己的捐款是捐给白雪的,如果改变用途应当征得自己的同意,这与是否征得了受助人白雪的同意无关。

    王帅还找到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规定“基金会通过募捐接受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组织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生命天使基金”的收支此前只是在微博上公布,而并未在红基会官网上公示,且红十字基金会提交给民政部的2013年度年检报告,以及红十字基金会2013年年报对这个专项基金都只字未提,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就在王帅发出律师函当晚21时,中国红基会官方微博回应:“一、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已在基金官方微博公示;二、在救助白雪等患者过程中,尊重受助方及捐方意愿,遵循基金规则;三、已就有关质疑会商该基金管委会和法律顾问,将作出说明,回应关切。”5月24日,“生命天使基金”在北京召开了回应质疑的恳谈会,但王帅本人没有出席会议而只是委托律师出席。

    2014年6月,王帅将红基会告上法庭。他诉称,2013年7月15日他通过红基会在淘宝公益网店认证的“白雪人道救助公益网店”购买了12元“白雪可乐”虚拟产品,购买时该虚拟产品的网页上提到捐赠目的是“将用于再障碍患者白雪的骨髓移植”。后红基会在未告知捐赠人的情况下,将捐赠款用于白雪以外的其他患者治疗,同时红基会从未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过捐赠款的筹募及使用情况。红基会的行为没有履行双方之间的捐赠合同义务,没有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捐赠款,同时侵犯了王帅作为捐款人的知情权。要求被告返还王帅捐赠的捐赠款12元及利息,被告在全国性媒体及其官方网站上公开道歉;被告在其网站上公开“白雪天使基金”(生命天使基金)的捐款。

    红基会辩称,已经将捐赠款项的用途进行了公告,红基会申请了一个“白雪人道救助”的实名微博,由志愿者来进行管理,2013年7月在微博上也告知捐款活动不关闭而且也会用于救助其他患者。“生命天使基金”的使用情况也在微博上作了说明,并且将白雪去世后对“生命天使基金”资金的审计报告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公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2013年7月15日王帅购买“白雪可乐”虚拟产品之日共募集善款累计844173. 55元,最终救助白雪拨款金额为1457800元,大于王帅购买产品当日捐款金额,王帅主张红基会将其捐助给白雪的款项未用于白雪的治疗,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公募基金会能否为个体募捐

    中国青年报记者注意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及“微公益”理念的推广,近年来个体救助的极端案例层出不穷。除白雪外,白血病女孩鲁若晴、广西14岁男孩杨六斤等都在得到广泛关注后出现了募集善款井喷的现象,陷入纷争。为个人提供公募渠道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基金会也遭到了公众质疑。

    曾有学者针对此类个体救助事件指出,公募基金会发起或参与个人救助的情况现在比较普遍,这种做法实际上动用了公共资源有倾向性地选择了特定受助人,造成了另一种不公平。

    “红基会尊重法院的判决,此事整个过程,从与志愿者签署合作协议、与被救助对象白雪签署授权协议发起网络募款、及白雪救治过程中每一笔善款的拨付、善款使用公示,红基会充分尊重志愿者团队的集体意见和该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运作和管理尽量做到了透明化和专业化。红基会不仅不存在任何挪用救助资金的问题,而且为了支持志愿者的救助行动,我们没有从基金中提取任何管理成本,还承担了部分志愿者的补贴。”红基会副理事长刘选国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

    刘选国表示,对于类似白雪这样的个体救助,红基会一直努力希望达到个体救助和公平救助的平衡,防止出现个人获得公开募款资源的不均衡性,“当时和白雪签订的授权同意书中专门有一条规定,在优先救助她的前提下,募集的善款也可以用于和她类似患者的救助。”

    在刘选国看来,2005年以后国内很多公募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大都是起源于针对个体的救助,“不能否认这种形式对社会公益作出的贡献。”

    “当时针对募款效果,我们受到了很多质疑,有人提出,用基金会的资源为一个患者募捐,这公平吗?我说,我们仅仅为人道救助志愿者提供了公募资质和平台,还能多帮助一些人,其他内部资源都没动,有何不公平?”朱爱晶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当时,只有在获得公募基金会授权的情况下,志愿者团队才有募款的资格。

    其它基金会遇到类似情况如何做?在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秘书长崔澜馨看来,公益机构应该在执行过程中制定严格的制度。她介绍,为了避免个案善款“井喷”情况的出现,春苗基金会采取“募集资金池”的方法。以“小苗医疗项目”为例,主要救助复杂先天性心脏病的贫困家庭患儿及孤儿,一年计划救助200个孩子,一个孩子大约需要3万块钱,那么该项目的资金池就要筹募600万元。

    “我们通过向爱心企业或个人募款,先把池子建立起来。一般的个案,就直接从资金池拨款;如果个案的情况比较复杂,3万元不够,医院说要10万元,那我们再进行个案的网络募捐,来补充7万元的缺口。”崔澜馨说。

    崔澜馨说,进行个案募捐一定要设置上限:“需要多少筹多少,哪怕不够,再进行二次募捐或其他渠道募捐,也必须设置上限。”由于春苗基金会是非公募基金会,在进行网络公募时只能与公募基金会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合作。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的9958儿童紧急救助项目是我国目前最活跃的儿童个案救助平台。与春苗基金会类似,9958也有项目储备金的设置。项目负责人王昱介绍,救助对象被划分为两部分:常态救助和意外伤害紧急救助,救助中心从核实到医疗评估再到拨款资助,制定了严密的救助流程。其中最快速的紧急救助案例,可在两个小时内完成全部过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出现意外(比如患儿在救治过程中死亡),针对个案剩余善款的归属问题,崔澜馨表示,事前均已经与患儿家属签订协议,善款将流回资金池。网络募款的部分则会联系大额捐赠人,尊重捐赠人意愿。

    “对特定个人募款,对一个公募基金会而言,是不太合适的,因为公募基金会是要针对非特定的受益群体,不应该是针对一个特定对象去募款。”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按照我国法律,只有公募基金会才能进行公开募款,很多各种各样的募款行为需求,必须要结合公募基金会这种组织才能实现。这就会出现,公募基金会不仅要为自己的宗旨去募款,也会变成实现其他募款需求的一个组织手段。”

    贾西津说,假如要为某一个人募款,一种形式是将款项打到他个人账户,这种情况下意味着这笔钱已经发生转移赠与关系,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另一种形式则是借助公募基金会的平台。显然,借助公募基金会的平台是要比打到个人账户更加符合公众需求。但对公募基金会而言,就会产生法律责任风险和社会信任风险。

    如何更好实现对善款的管理,如果出现受助者治愈或死亡的情况,善款该如何处理?贾西津认为,基金会应当事先与捐赠人、受助者达成相关约定,如捐赠的善款如何使用,谁来管理,捐赠总额超出特定对象需求的时候它会被用于什么用途等。此外,还要把这种针对个人的捐赠行为纳入到基金会的管理规定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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