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简政放权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这种情况下越需要依靠法治,更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把简政放权改革推向深入。”今天,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在第六届中国行政改革论坛上表示。
今天,改革的实践者、政策的制定者与学者们在论坛上坐到了一起,吸引他们的话题是“简政放权改革与法政政府建设”的关系问题。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看来,简政放权与法治的关系就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是辩证的关系,只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改革与法治才能相互促进。
王峰表示,与过去历次改革相比,这次简政放权的成效如此明显,一个重要原因是,比较好地处理和把握了改革与法治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比如,对改革涉及的每一个审批项目都要经过深入论证、专家评估、多方协调、国务院审议等慎重研究决策过程。对法律设定的审批事项,应取消和下放的,国务院均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议案。对于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也提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措施。
去年8月,国务院决定对21部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删除了涉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从业资格认定等相关规定。从历史上看,一次性修改20余部行政法规并不多见。据他了解,迄今,本届政府已4次修改行政法规。对一些难以在面上推开、暂不具备法律修改条件的改革创新,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提供支撑。比如上海自贸区试点,在自贸区内要暂停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国务院通过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解决了自贸区改革的法律问题。
袁曙宏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必须纠正错误观念。一是改革上路、法治让路。“有人认为如果改革事事都要找法律依据,都要立法,岂不耗费时间?耽误了改革怎么办?压抑了改革的积极性怎么办?有的夸大法律和制度的障碍,认为制度多了、规矩细了工作不好干,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把改革创新、跨越发展作为突破法治的借口。”还有的是草莽式的改革思路和作风,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先干起来再说。甚至公然借改革之名,行违纪违法之事。二是认为改革功劳很明显,但是法治不大容易见到功劳。三是强调改革为主、法治为辅。认为改革是第一位的,法治是第二位的,当法治有利于推动改革时,就重视法治,当法治阻碍改革时,就规避法治。还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片面强调地方特色,遇到改革和法律规定不符时,法治要为改革让路。四是强调改革在前,法治在后。有一些领导干部也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但是不重视法律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认为不破不立,先破先立。“法治只能当后勤,不能干先锋,只能在幕后,不能在台前。这些观点都是把改革和法治机械对立起来,不利于改革与法治的内在统一和有机结合,应当及时、坚决地加以纠正。”
袁曙宏指出,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立法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决策于法有据。
一是立法引领改革。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就是先有法,后改革。但是先立法、后改革,最大的难处是实践经验不成熟。怎么把握规律引领改革?这是一个重大难题。
二是立法授权改革。改革不是法外之地,但更不是法律禁地。十八大之后有很多立法授权改革的案例。
三是立法确认改革成果。这是改革开放37年来经常使用的方法,改革经验成熟了,法律再加以确认。大量法律的修改制定都是采取这种方式。
四是立法预留改革空间。比如,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没有限定企业类型。1993年制定公司法时,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又对国有企业作出特别规定。这为国企改革预留了空间。
五是立法消除改革障碍。当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就应该及时废除、修改,不要让法律法规成为改革的绊脚石。
“简政放权就像一把利剑,把多年来政府管理工作中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更加直接地挑破了。”王峰说,随着这项改革向纵深发展,诸多涉及利益格局、权利分配的问题及长期形成的管理理念、习惯、思维方式等都将更直接地暴露出来。“简政放权改革及由此延伸下去的各领域改革,将更加艰巨和复杂,只有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改革才能顺利进行,改革的成果才能落地生根。”
本报北京7月19日电
本报记者 潘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