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视频在网络上热传,称有人在山东临沂汽车站拍到惊人一幕,几名警察执法时与一男子相互推搡,最后该男子被警察拿枪指头,冲突原因不明。记者20日从临沂市兰山公安局了解到,事发时,当地派出所民警正在对非法募捐行为进行出警。(《齐鲁晚报》7月20日)
在这起事件中,警察用枪显然成了主要看点。环顾现实,正是由于警察出警时用枪频率很低,人们也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即警察不用枪很正常,偶尔用枪反倒反常,似乎不到万不得已的紧急情形,比如制止暴力、打击恐怖行为时才能拔枪。但实际上,如果警察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行事,用枪频率多少,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
警察用枪少,是由于严格的枪支管理制度和事后追惩制度的约束效果。一些一线民警由于不愿冒过多风险,形成了对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的观念,以避免承担事后责任。受此观念影响,过去甚至一些地方的110出警时都不持枪。这样做,警方当然规避了可能的责任,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
过于谨小慎微地使用枪支,既不能有效威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对执法民警自身的人身安全都带来潜在威胁。这在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案中,表现得尤其突出。如果肩负维护公共安全重任的警察在使用枪支时缩手缩脚,被动地迎战穷凶极恶的歹徒,就不能起到抑恶扬善的积极作用。
也正是从那时起,人们开始反思警察如何合法、合理地使用枪支的问题,敢于“亮剑”成为人们的呼声。“最少使用暴力”固然是降低风险的原则,但过于保守地用枪,在特定的危急情形下,无异于对犯罪分子纵虎为患。即使是在一般的执法过程中,像临沂这起违法募捐事件中,出警民警遭到50余人聚集起哄和围攻,类似的情形其实并不鲜见。
从报道来看,这起事件中警察为避免意外而拔枪,应无可厚非。如果人们对警方施加过多的压力,反而会让民警背上过重的心理包袱,妨碍其依法合理用枪。对于警察依法用枪,更应当关注的,是对相关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例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该条例对使用武器的概念规定相对模糊,缺乏关于拔枪、举枪所适用条件更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就会令警察无所适从。这方面的法规,理应更趋健全,对警察依法用枪作出更详尽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