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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8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我国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

三类业务可跨区域开展 第三方网络平台须获许可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7月28日   03 版)

    本报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李松涛)中国保监会今天正式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就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明确了基本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办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按照《办法》,能够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只有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下属的非保险类子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都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服务。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

    《办法》规定,以下3类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限制将被放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保险公司经营这3类业务,可以将其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险种不得跨区域经营,且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因为互联网保险产品与传统保险产品没有本质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办法》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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