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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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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来信

中小学应明令禁止师生恋

曹灿辉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8月10日   10 版)

    江苏徐州14岁女生萌萌没有度过这个暑假。父亲喊她吃早饭时发现她已经死亡,身边放着一瓶“敌敌畏”。据媒体报道,萌萌的父亲称他们通过女儿网上聊天记录发现,女儿生前深感压力太大,而压力可能来自她的怀孕,他们怀疑致其女儿怀孕的重点对象是一名学校男老师。

    致“14岁女生怀孕自杀”的教师该当何罪?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和职业规范来看,中小学教师与在校的初中学生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其本身就不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至少也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应该受到行政处分和道德伦理的遣责。如果教师与女生发生性关系时,该女生不满14周岁,则可按强奸罪追究该教师的刑事责任。

    教师致“14岁女生怀孕自杀”,虽是个案,但也反映出了这么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的客观现实。

    资料显示,2010年,安徽有一位被人们称之为忠厚老实、工作认真的50多岁的数学教师潘某其,竟然以“恋爱”为名绑住一个14岁女生的手脚强行发生性关系。2013年,云南省砚山县蚌蛾乡板榔小学一名43岁的王姓数学教师,居然诱使年仅12岁的女学生与其确定了所谓的“恋爱”关系并对其实施性侵。2013年,安徽泗县某杨姓高中班主任教师在女生宿舍强奸病中的17岁女生,被抓捕后辩称自己与这位女生是正常的“恋爱”关系。一些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其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不可小觑,值得警惕并应尽快遏止。

    虽说爱情是神圣的,但一些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的行为是有违伦理的,其“恋情”也是“龌龊”的。教师一方拥有比学生更加成熟的心智,在现实中往往也拥有更大的权力,不可能和学生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恋爱关系,这就为教师侵害学生提供了“方便”。名义上的“师生恋”具有诱惑力,其处于一种很暧昧的境地,游离于可与不可两种状态之间,介乎于绯闻与丑闻之中,我们对这种“恋情”,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坚决反对。

    在美国,教师和学生谈恋爱是有违校规的。几乎所有的美国大学教师和工作人员手册里都有这样一条规定:严禁教师去“招惹”学生,或者更明白地规定不准和学生有任何的浪漫或两性关系。大学已是如此,更别说是中小学阶段了。我国台湾地区也发布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准则”,要求大专、中小学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明令禁止“师生恋”,违反聘约的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

    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条规定很明确。不过,在中小学阶段,我国目前还没有立法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虽然马上立法也不现实,但是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明确增加“禁止中小学教师和学生谈恋爱”这一规定却是可以做到的,这不但有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而且能够有效地遏止一些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问题出现,对于保护中小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学教师是一种特定的职业,师生之间是一种不对等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教师的话语权往往大于学生。要杜绝中小学教师借“师生恋”之名侵害学生的恶劣现象发生,就要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予以坚决问责,同时还要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作者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教育局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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