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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1日 星期二
中青在线

上海出台就业创业纲领性文件

建立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的补贴机制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8月11日   01 版)

    本报上海8月10日电(记者周凯 王烨捷)近日,上海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份《意见》成为上海就业创业纲领性文件。

    《意见》提出了五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二是全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健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在全市各区县全面开展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三是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扩大职业院校“双证融通”试点范围和规模,推进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教育课程学分的转换互认;四是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将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以及创业见习成效明显的基地,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五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在这些举措中,“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的举措最多、最给力。比如,《意见》提出要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发展科技服务业,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建立购买创业孵化服务的补贴机制,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平台,按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也就是说,未来在上海,那些做得好的孵化器或将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得到财政补贴。此外,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也将被充分发挥,上海将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早期奖励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此前受到创业者广泛关注的“创业落户”规定,也在《意见》中被再次提及。《意见》要求加大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对市场认可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意见》还加大了对初创期创业政策支持的力度,将初创期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扩大到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创业组织,对初创期创业组织新招用上海市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带动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扩大房租补贴对象范围到在沪创业并带动就业的所有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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