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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30日 星期日
中青在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

我国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以强奸罪论处 从重处罚

《 中国青年报 》( 2015年08月30日   02 版)

    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王亦君)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下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备受社会关注、存在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被取消。修订后的刑法将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依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类似嫖宿幼女行为将以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定罪量刑,从重处罚。

    1997年3月13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刑法,嫖宿幼女罪写入刑法,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项罪名,规定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强奸罪相比,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比法定最高刑可至死刑的强奸罪低,导致该罪名近年来遭到强烈批评。

    连续多年建议废除这一罪名的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认为,“嫖宿”一词造成了对被伤害幼女的“污名化”。据了解,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基本没有太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赞成取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法理上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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